商业网点,商场设喷淋的问题
主要讨论高层住宅建筑中底部设置的商业网点,商场设喷淋的问题。
看以看一下高规对此的描述: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公共活动用房;
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3 自动扶梯底部;
4 可燃物品库房
这里住宅的定义在前一篇文章中已有叙述。公共活动用房是指:
五、公共活动用房主要指下列场所:
1.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商住楼的商业部分、电信楼、邮政楼等建筑的营业厅、会议室、办公室、展览厅与走道; 2.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等建筑可燃物较多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3.旅馆、医院、图书馆、老年建筑、幼儿园; 4.可燃物品库房。
得出: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下部不管是网点还是商场,均要设。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下部不管是网点还是商场,均要设。
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商住楼)要设,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网点不在其列,可以不设
《商业网点,商场喷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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