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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_父母双方未结婚 生父办理认领

发布时间:2020-03-01 20:42: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A父母雙方未結婚 生父辦理認領

台北市移民署

11808 008862 23899983 台北市文山区户政事务所 11808 008862 29395885 1106

我有一个未婚的儿子,已在大陸設籍:现在想办回台湾定居,已先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

(1) 1.出生医学证明公證書、2.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3.同意監護權歸生父

4.约定子女从父姓 5.同意生父领养儿子为次子之聲明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大陆公证机关驗證资料到台湾海基會大约需20天) (2) 以上五项經海基會驗證后,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3) 連同在臺DNA鑑定具結書(入臺再檢驗)及在臺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

(4) 大陸戶籍謄本、相片、生父的身分证影本

(5) 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 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6) 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等文件,

(7) 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經審核獲淮後(大约10天),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影本

(8) 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影本,向大陸公安出入境,申办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大约10天) (9) 持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请旅行社办理入台证,(办理时间为3-5个工作日)并且把初中毕业证书与高中考试成积单向大陸公證処公證。带回台湾,参加高中基测。

(10) 在臺DNA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

(11) 大陆居民本人向户籍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赴台湾定居申请,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赴台定居申请获准后受理机关签发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后在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俟子女入境後,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

公安机关公告註銷戶籍之方法:

大陆居民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机关)提出赴台湾定居申请,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赴台定居申请获准后受理机关签发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后,大陆居民本人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的 ,户口注销证明,在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领取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和赴台定居签注。

结婚双方父母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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