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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户政业务办事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31: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莞市户政业务办事指引

目录

夫妻投靠入户¨¨¨¨¨¨¨¨¨¨¨¨¨¨¨¨¨¨¨¨2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3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5 收养小孩入户¨¨¨¨¨¨¨¨¨¨¨¨¨¨¨¨¨¨¨¨8 市内搬迁入户¨¨¨¨¨¨¨¨¨¨¨¨¨¨¨¨¨¨¨¨9 积分制人才入户¨¨¨¨¨¨¨¨¨¨¨¨¨¨¨¨¨¨¨11 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13 企业自评人才入户¨¨¨¨¨¨¨¨¨¨¨¨¨¨¨¨¨¨15 大中专学生迁移入户¨¨¨¨¨¨¨¨¨¨¨¨¨¨¨¨¨17 港澳居民回乡定居入户¨¨¨¨¨¨¨¨¨¨¨¨¨¨¨¨19 国(境)外人员定居入户¨¨¨¨¨¨¨¨¨¨¨¨¨¨¨21 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22 办理随军家属入户¨¨¨¨¨¨¨¨¨¨¨¨¨¨¨¨¨¨24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被监外执行人员入户¨¨¨¨¨¨¨25 宗教教职人员入户¨¨¨¨¨¨¨¨¨¨¨¨¨¨¨¨¨¨26 录用干部、招收职工及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入户¨¨¨¨¨28 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31 留学回国人员入户¨¨¨¨¨¨¨¨¨¨¨¨¨¨¨¨¨¨34 变更更正出生日期¨¨¨¨¨¨¨¨¨¨¨¨¨¨¨¨¨¨37 变更民族成份¨¨¨¨¨¨¨¨¨¨¨¨¨¨¨¨¨¨¨¨38 变更姓名¨¨¨¨¨¨¨¨¨¨¨¨¨¨¨¨¨¨¨¨¨¨39 申报出生登记¨¨¨¨¨¨¨¨¨¨¨¨¨¨¨¨¨¨¨¨40 申报死亡登记

¨¨¨¨¨¨¨¨¨¨¨¨¨¨¨¨¨¨¨43 分户

立户¨¨¨¨¨¨¨¨¨¨¨¨¨¨¨¨¨¨¨¨¨44 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5 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6 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7 省内异地户籍居民在东莞市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9 申领临时身份证¨¨¨¨¨¨¨¨¨¨¨¨¨¨¨¨¨¨¨50 人口信息查询服务¨¨¨¨¨¨¨¨¨¨¨¨¨¨¨¨¨¨51 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53 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方面的便民利民措施¨¨¨¨54 东莞市公安局户籍管理九项便民利民措施¨¨¨¨¨¨¨¨55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及户籍管理工作方面的便民利民措施¨¨56

夫妻投靠入户

【申请条件】

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东莞市户籍居民的,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入户,18周岁以下子女可申请随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已生育(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

4.迁入地镇街(管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属市内迁移的此项不用提供);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属市内迁移的此项不用提供)。 【办理程序】

(一)市外迁入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 4.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受理户籍迁入申请并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经迁出地公安机关的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市内跨镇(街)迁入莞城或虎门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申请人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后在申请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及跨镇街迁入莞城、虎门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办理时限为28个工作日;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申请条件】

外市户籍居民男性超过60 周岁,女性超过55 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老人,可申请投靠东莞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入户。 【所需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计生或政工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说明;

4.申请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申请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属市内迁移的此项不用提供)。 【办理程序】

(一)市外迁入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4.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受理户籍迁入申请并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经迁出地公安机关的迁出

4 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市内跨镇(街)迁入莞城或虎门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申请人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后在申请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及跨镇街迁入莞城、虎门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办理时限为28个工作日;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本市内父母投靠子女入户,不受年龄、身边无子女的限制; 2.“身边无子女照顾”是指老人户籍所在地县(区)没有其他子女可照顾老人的;

3.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4.《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申请条件】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

1.父母提交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可不用提供);

3.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父或母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4.迁入地镇街(管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子女5周岁以上或属市内户口迁移的可不用提供);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子女5周岁以上或属市内户口迁移的可不用提供)。 【办理程序】

(一)市外迁入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6 4.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受理户籍迁入申请并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经迁出地公安机关的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市内跨镇(街)迁入莞城或虎门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申请人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后在申请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及跨镇街迁入莞城、虎门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办理时限为28个工作日;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大学需为广东生源)凭学校在校学生证明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2.申请人在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时,需附上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3.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4.《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收养小孩入户

【申请条件】

东莞市户籍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小孩的可申请办理收养小孩入户。 【所需材料】

1.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市外小孩的,还需提供收养人申办《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申办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签发机关公章)。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属省内收养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办理后,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属省外收养的, 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然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省外和市内收养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市外省内收养的,

8 办理时限为28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市内搬迁入户

【申请条件】

我市户籍居民在市内购买商品房且居住其中的房主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市内搬迁入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迁移户口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三个月内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4.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或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收养公证书》)。

【办理程序】

(一)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石龙和塘厦除外)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

9 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镇街内迁移或市内跨镇街迁入石龙和塘厦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后在申请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市内跨镇街(石龙、塘厦除外)迁移的,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镇街内迁移或市内迁入石龙和塘厦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

积分制人才入户

【申请条件】

根据市政府《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人才

10 入户实施细则》规定,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入户书面申请; 2.《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3.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人已(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属离异人员则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调解)书);

5.迁入自有房产立户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三个月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入户人家庭成员身份资料(本项资料只作户政部门对入户人进行户口调查用)。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属省外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11 3.属省内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15个工作日,省内一站式迁入18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户口簿能清楚反映该随迁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可不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2.随迁子女16岁以下的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属在校学生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3.申请人丧偶的,需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

4.申请人在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时,需附上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5.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6.《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

【申请条件】

根据市政府《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和《东莞市条件准入类

12 人才入户实施细则》规定,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入户书面申请; 2.《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3.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人已(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属离异人员则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调解)书);

5.迁入自有房产立户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三个月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入户人家庭成员身份资料(本项资料只作户政部门对入户人进行户口调查用)。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属省外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13 3.属省内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15个工作日,省内一站式迁入18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户口簿能清楚反映该随迁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可不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2.随迁子女16岁以下的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属在校学生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3.申请人丧偶的,需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

4.申请人在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时,需附上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5.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6.《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企业自评人才入户

【申请条件】

根据市政府《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自评人

14 才入户实施细则》规定,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入户书面申请; 2.《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3.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人已(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属离异人员则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调解)书);

5.迁入自有房产立户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三个月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入户人家庭成员身份资料(本项资料只作户政部门对入户人进行户口调查用)。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属省外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15 3.属省内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15个工作日,省内一站式迁入18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户口簿能清楚反映该随迁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可不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2.随迁子女16岁以下的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属在校学生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3.申请人丧偶的,需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

4.申请人在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时,需附上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5.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6.《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大中专学生迁移入户

【申请条件】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6 2.本市生源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或因故退学)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 3.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

4.外省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就业迁移户口,按照省外户口迁移政策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的。 【所需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2.《录取新生名册》;

3.《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办公室录取专用章); 4.居民身份证。

(二)本市生源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或因故退学)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所需材料 1.《毕业证》(高等院校生、研究生、技工学校学生凭学校批准退学文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凭学校的批准退学文件或证明);

2.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4.原籍家庭户口簿。

(三)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 1.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2.市人力资源局、教育局干部介绍信; 3.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或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本市生源毕业生要求在原籍办理入户的,出具原籍家庭户口簿。

(四)外省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就业迁移户口,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

1.申请人书面报告(需工作单位加意见和盖公章); 2.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3.市人事部门接收证明(《毕业生登记表》和《干部介绍信》或《毕业生分配介绍信》); 4.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5.集体户口簿扉页。 【办理程序】

1.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办理户口准迁证,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 2.其它项目的持上述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随来随办。 【相关提示】

(一)申请人在《干部介绍信》或《毕业生分配介绍信》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超时未办理的或迁入商品房立户的需补充证明材料按下面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单位的在职证明、计生证明,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三个月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结果》,以及居委会的接收证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

18 户政业务登记表》和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 超时未办理(《介绍信》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或迁入商品房立户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三)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四)《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港澳居民回乡定居入户

【申请条件】

原东莞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由于特殊原因申请返回内地定居,并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的,可申请办理港澳居民回乡定居入户。 【所需材料】 1.回乡定居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港澳身份证和回乡证;

3.属未成年小孩还须提供出生证明,由拟定居地的监护人提出书

19 面申请,监护人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4.原户口所在村(居)委的原籍证明;

5.申请人与拟定居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接收证明; 6.拟定居地的房屋证明及申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7.申请人经济、生活来源证明;

8.《自愿放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声明书》和两个见证人的身份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2.《准予办理通知书》有效期限为40天。

国(境)外人员定居入户

【申请条件】

经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或入籍中国的无国籍户人员、复籍的

20 外籍华人、退出中国籍中国公民和华侨、台湾居民,可申请国(境)外人员定居入户,可申请国(境)外人员定居入户。 【所需材料】

(一)华侨在我市定居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

3、申请入户人的护照;

4、拟入户地户口簿(或房产证明,非东莞籍需提供原户籍地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二)台湾居民在我市定居

1、《批准定居通知书》(省公安厅签发);

2、《台湾居民定居证》(省公安厅签发);

3、申请入户人的身份证件;

4、拟入户地户口簿(或房产证明)。

(三)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2、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3、申请入户人的身份证件;

4、拟入户地户口簿(或房产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加具意见,然后到拟定居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随来随办。 【相关提示】

21 1.注销户口证明须注明原户籍登记基本信息; 2.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护照等。

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申请条件】

东莞市户籍居民因工作、招工、购房(商品房除外)、建房、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等原因的,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入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已生育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

5.属工作或招工的,需提供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6.属购房(商品房除外)、建房的,需提供房屋证明; 7.属投靠亲属的,需提供被投靠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一)市内跨镇街迁入莞城或虎门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

22 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后在原申请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市内跨镇街迁入莞城或虎门的,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申请条件】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部队干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所需材料】

1.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

23 2.部队出具的随军家属介绍信;

3.部队干部的军官证、军人身份证(未办理的无需提供); 4.随军家属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材料齐全的获发《准予迁入证明》;

2.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随来随办。 【相关提示】

《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被监外执行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因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应及时登记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人员可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24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1.原户口簿;

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

(二)被监外执行人员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决定书; 3.原户口簿。

【办理程序】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被监外执行人员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入户,材料齐全的随来随办;被监外执行人员入户的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对在原注销户口所在地分局因无本人固定住所且无亲属户口,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需随其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在异地分局落户的,要提交原注销户口所在地分局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与入户地村(居)委会签署的入户承诺书或出具的证明、及被投靠亲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5 2.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宗教教职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

根据《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宗教团体调配宗教教职人员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可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入户书面报告;

2.批准户口迁移文件(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工作单位证明;

5.属育龄人员提供原户籍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经入户地镇(区)计生部门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7.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扉页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属省外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

26 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属省内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25个工作日,省内一站式迁入28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录用干部、招收职工及干部、

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申请条件】

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以及市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卫生部门和中央、省级直属机关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7 【所需材料】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录用的干部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卫生部门同意市内调动工作的干部或职工

1.批准录用或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2.工作单位同意接收证明; 3.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集体户口簿的扉页。

(二)经市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卫生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外地人员

1.批准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商调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扉页;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6.迁入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关系证明;

7.迁入自有房产(商品房除外)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

8.迁入自有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备案的购房合

28 同或三个月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入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婚姻关系法律文书;

9.迁入中央、省直属驻莞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经市人力资源局备案,以及提供工作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办理程序】

(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录用的干部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卫生部门同意市内调动工作的干部或职工,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二)属经市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卫生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外地人员:

1.申请人申请迁入集体户的持上述

1、

2、

3、4项材料(证件用A4纸双面复印),迁入亲属家庭户的持上述

1、

2、

3、

5、6项材料(证件用A4纸双面复印),迁入自有房产(商品房除外)的持上述

1、

2、

3、

5、7项材料(证件用A4纸双面复印),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申请人申请迁入自有商品房的提供

1、

2、

3、

5、8项材料(证 29 件用A4纸双面复印),申请人申请迁入中央、省直属驻莞单位的提供

1、

2、

3、

4、9项材料(证件用A4纸双面复印),(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3) 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迁入自有商品房或中央、省直属驻莞单位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其他户口迁移材料齐全随来随办。 【相关提示】

(一)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收养公证书》、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申请人在《介绍信》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超时未办理的需补充证明材料按下面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和补充证明(单位的在职证明、计生证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

30 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四)《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

转业军人入户

一、入伍注销户口

应征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均应持以下材料: 1.《入伍通知书》; 2.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二、原籍我市的退役士兵(含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回我市入户 申请人可以凭的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退役证;

3.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安置介绍信》(复员干部还需提供《入户证明》);

31 4.原籍户口簿。

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非莞籍退役士兵(含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异地入户我市 申请人凭的以下材料:

1.市接待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介绍信》、《入户证明》; 2.市政府接收安置批复文件(复员干部无需提供); 3.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退役证;

5.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须注明原户籍登记基本信息,如有户籍登记的提供户口簿)。

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审核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转业军人回原籍入户 申请人凭以下材料:

1.市组织、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2.《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

3.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部队干部(士官)转业证》。

到原户籍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口手续。

五、转业军人异地入户我市 申请人凭以下材料:

1.市组织、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2.《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

32 3.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部队干部(士官)转业证》;

5.原户籍登记机关开具注销户口证明(须注明原户籍登记基本信息,如有户籍登记的提供户口簿)。

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审核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六、军队移交政府接收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入户我市 申请人凭以下材料: 1.军队退休证;

2.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入户证明》; 3.身份证;

4.其他材料(如入户地居委会接收证明、《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审核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七、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入户

除提供转业军人异地入户我市所需证件、证明材料外,还要持市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随迁家属入户介绍信、家属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A4纸复印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核发户口准迁证。

八、军队转业干部入户到自有商品房的

除提供转业军人异地入户我市(或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入户)相应证件、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入户地居委会接收证明、《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 25

33 个工作日内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加具意见后回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随迁家属需核发准迁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九、证件有效期

《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

符合《转发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84号)和《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规定的留学人员可申办我市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一)留学人员为非毕业生须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市引进办加具意见的《留学回国人员及随迁家属入户东莞情况登记表》;

2.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4 3.留学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随迁配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二)留学人员属毕业生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市人力资源局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

2.《毕业生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

4.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留学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落户介绍信》 ; 7.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扉页。

注:留学人员国内户口已注销的须提交原户口管辖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户口注销前登记的详细内容)。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专户的,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

35 办理入户手续;

(二)申请人户口迁入自有房产的,还需提供房产证明和入户地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迁入集体户的,材料齐全随来随办;迁入自有房产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一)房产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三个月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二)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三)《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36

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申请条件】

公民出生日期确实属登记错误,现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干部出生日期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要求办理。 【所需材料】

1.申请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公安机关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后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的,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2.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

37 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3.《准予办理通知书》有效期40天。

变更民族成份

【申请条件】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且理由充分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必须严格接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要求办理。年满20周岁者不再变更民族成份。 【所需材料】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3.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批准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公安机关按规定时限逐级

38 审定后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2.《准予办理通知书》有效期40天。

变更姓名

【申请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且理由充分的。 【所需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39 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2.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凭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受理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出生小孩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一)5周岁以下出生小孩 1.出生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4.计划生育证明(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查验,由申请人自愿提供,不作为出生入户前置条件)。

(二)超5周岁出生小孩

1.申请随父(母)入户的书面报告; 2.出生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5.计划生育证明(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查验,由申请人自愿提供,不作为出生入户前置条件)。

40

(三)单亲家庭出生小孩

1.申请随父(母)入户的书面报告; 2.出生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4.计划生育证明(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查验,由申请人自愿提供,不作为出生入户前置条件); 5.其它相关调查或证明材料。

(四)非婚生小孩

1.申请随父(母)入户的书面报告;

2.小孩生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军官证); 3.出生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4.小孩由谁抚养法律文书(如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等); 5.计划生育证明(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查验,由申请人自愿提供,不作为出生入户前置条件); 6.其它相关调查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办理5周岁以下出生小孩入户

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出生小孩入户申请审批表》,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单亲、非婚生和超5周岁出生小孩入户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

41 1.5周岁以下出生小孩入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2.单亲、非婚生或超5周岁出生小孩入户,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在办理非婚生小孩入户时,如小孩父母双方到场填写《出生小孩入户申请审批表》并共同在“出生小孩父母(或监护人)声明”栏中签名的,可不提供小孩由谁抚养法律文书;

2.计划生育证明包括:《计生服务证》或由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申报死亡登记

【申请条件】

公民死亡,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在办理殡葬手续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42 【所需材料】

1.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2.死者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在为死者办理殡葬手续前,持上述所需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分户、立户

【申请条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或共同生活,申请分户、立户的。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得单独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原则上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43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居民身份证、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

4.房屋证明; 5.村(居)委会意见;

6.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受理单位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 【相关提示】

1.房屋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三个月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或单位、居(村)委会证明; 2.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申请条件】

44 本市公民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公安机关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本市公民自愿申请。 【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户主或监护人的陪同下持上述有关证件及材料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现场缴纳20元的工本费(公安机关代收并发给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或选择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工商银行代收款网点缴纳,公安机关采集申请人指纹信息后发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申请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领证通知后,凭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单位,经校验指纹信息和核对登记项目无误后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40日。 【相关提示】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16周岁至2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申办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45 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申请条件】

本市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户政办证窗口申报丢失补领。 【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材料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现场缴纳40元的工本费(公安机关代收并发给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或选择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工商银行代收款网点缴纳,公安机关采集申请人指纹信息后发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申请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领证通知后,凭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单位,经校验指纹信息和核对登记项目无误后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40日。 【相关提示】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16周岁至2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申办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

46 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2.公民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

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申请条件】

本市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应申报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材料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现场缴纳20元的工本费(公安机关代收并发给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属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交纳工本费40元),或选择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工商银行代收款网点缴纳,公安机关采集申请人指纹信息后发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申请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领证通知后,凭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单位,经校验指纹信息和核对登记项目无

47 误后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交回原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40日。 【相关提示】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16周岁至2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申办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2.属市内户口迁移变动的,公民原持有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仍可在效期内使用。

省内异地户籍居民在东莞市换领、补领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申请条件】

广东省内异地户籍居民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申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污损、残缺不能辩认、丢失补领业务。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48 3.《广东省居住证》或就学证明; 4.原居民身份证(补领时无需提交);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材料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现场缴纳工本费(公安机关代收并发给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或选择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工商银行代收款网点缴纳,公安机关采集申请人指纹信息后发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申请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领证通知后,凭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单位,经校验指纹信息和核对登记项目无误后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40日。 【相关提示】

1.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20元,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40元。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16周岁至2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申办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申办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3.公民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

49

申领临时身份证

【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已向公安机关申领、换领或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前急需使用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3.1张近期二代证标准相片。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户口簿和1张近期二代证标准相片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并填写《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2.申请人本人持户口簿和已审批的《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事大厅二楼户政科窗口办理临时身份证。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随来随办。 【相关提示】

1.临时身份证工本费10元/证,持银联银行卡的可当场刷卡缴费,或持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费;

2.未满16周岁公民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男的60周岁以上、女的55周岁以上可由其家属(以同一本家庭户口簿登记为原则)代办,代办人需出示其身份证件。

3.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4.公民在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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