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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取得、变更、延续及注销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0: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申请和审批

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在探矿权有效期内编制的地质报告、储量评审认定书。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内容进行初审的意见函。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

(三)审批

开发科收到窗口转来的资料后,送有关科室进行会审,相关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会审意见及资料返回开发科,开发科将会审意见进行汇总,提交局务会审定。批复后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是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探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办理营业执照;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发证机关组织专家审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规定程序提交审查认定;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及地质资料已汇交的证明;

4、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发证机关审查意见。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5、营业执照;

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7、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8、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及环保、水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10、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11、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初审意见。

(三)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经局务会审定后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四、通知和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五、变更登记

1、矿区范围变更矿区范围:参照采矿登记程序办理。

2、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参照采矿登记程序办理。

3、采矿权人变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书;

(2)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书;

(3)受让人营业执照;

(4)采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转让协议。

4、企业名称变更

凡涉及企业资产产权变更情形的企业名称变更按采矿权 人变更办理。不涉及企业资产产权变更的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5、经济类型、开采规模、采矿方式的变更经济类型的变更按采矿权人变更办理。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的变更需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发证机关组织的专家审查意见。

六、延续登记

1、延续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

3、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及资源补偿费的收据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征收关印鉴)

4、经批准的矿山企业保有地质储量数据资料

5、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履行其它法定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矿山企业原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采矿权,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前,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有偿延续登记手续,同时向采矿权评估机构提供采矿权评估有关资料。对采矿权评估、确认、价款处置后,按采矿权协议出让方式,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七、采矿权转让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

3、矿山企业投入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4、采矿权人所地国土资源部门有关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

5、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及资源补偿费的收据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征收关印鉴);

6、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7、采矿权转让合同:内容包括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标的(采矿权)具体描述、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义务的承诺、履行的期限、地点或方式等。

8、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原无偿取得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采矿权,原则上也需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

9、受让人资质证明。

八、注销登记

1、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安全隐患的说明材料;

3、尾矿处理、水土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等环境保护方案;

4、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收据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征收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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