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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9: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06-06-08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省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省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3 市、县(市、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市、县(市、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比照省领导小组的组成,成立市、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1)省财政厅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督促市、县(市、区)政府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市、区)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市、县(市、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必需的帐篷、衣被、净水器等救灾物资。

(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灾区邻近的省内市级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省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1)省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省民政厅、各市民政局及灾害频发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训、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城镇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省民政厅每年至少组织1次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市、县(市、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省和有关市、县(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县(市、区)通报,做到信息共享。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

4.2.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4 台账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的分级,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省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实施统一指挥,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一般灾害(Ⅳ级)救助,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重灾害(Ⅲ级)救助,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本预案视情启动。

(3)应对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救助,或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市政府救助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助的较重灾害,启动本预案,有关市、县(市、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5.2 指挥协调

发生Ⅰ级、Ⅱ级自然灾害时,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省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响应程序。发生Ⅲ级自然灾害时,由市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响应程序。发生Ⅳ级自然灾害时,由县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根据省政府指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按本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救助职责。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施过程中,省领导小组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5.3 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事件稳定后,由相应的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由本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市级民政部门在10月15日(1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并附分县灾情统计表。省民政厅在10月20日(1月20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民政部,并附分市、分县灾情统计表。

(2)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各市、县(市、区)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春节前发放到户。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行开仓借粮。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 恢复重建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并附分县灾情数据统计表。省民政厅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并附分市、分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会同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市、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促恢复重建工作。

(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地震、水文、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7.2 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人事厅和民政厅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牵头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管理,并适时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和完善后,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省民政厅备案。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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