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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0: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郑州市西关虎屯小区火灾

6月25日2时50分,郑州市西关虎屯小区一幢七层居民楼因楼梯间配电箱内电气线路不规范连接,线路短路引燃配电箱和楼道内电动车、摩托车引发火灾。过火面积仅4平方米,共造成15人死亡,2人受伤。 在死亡的15人中,14人是被烟熏窒息、酌伤而死亡,1人是在一楼被火烧而死亡。伤亡人员全都是租住在该楼七层的某酒店女员工,年龄最大的48岁,最小的20岁。

汉阳区紫荆嘉苑小区电缆竖井火灾致7死12伤

7月11日23时27分,汉阳区紫荆嘉苑小区1号楼2单元电缆竖井起火。此次事故共造成7人遇难12人受伤,遇难者均没有严重皮肤烧伤,因吸入大量浓烟导致吸入性损伤窒息死亡。

经调查,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仅约1平方米,失火楼房存在3处明显消防安全隐患。首先,失火楼房楼梯间部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没有起到防火隔烟作用,加剧了烟气的蔓延扩散。其次,就是疏散通道不畅。由于大楼投用不久,有的居民正在搬迁或装修施工,大量杂物被堆放在楼梯间内,使楼梯间通行不畅,在20楼,杂物几乎将楼梯间堵死。第三,部分人员在向楼顶疏散时,发现通向楼顶平台的疏散门被锁死,无法逃生,只得又冒着浓烟沿楼梯向下折返,因此有人被浓烟熏到。

苏州市虎丘小区火灾致2人死亡14人受伤

2014年7月16日凌晨3时左右,苏州市虎丘街道茶花社区一幢4层居民楼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14人受伤。经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为一楼楼梯间电瓶车充电引起。

鄂州市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为了规范和加强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进驻前应先了解住宅区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合格,是否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并逐一核查建筑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水池等是否完好有效,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及时进行整改。

二、定期对每个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防火门(含闭门器)等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9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步行楼梯应能通向屋面,并保持畅通(不能上锁);所有楼梯内禁止堆放杂物;制止乱搭、乱盖、乱建、乱锁行为。

四、定期对消火栓系统进行检查,保证消火栓开关、接口、水带、水枪完整,无锈死、无损坏丢失。每个消火栓都有水,屋顶消火栓压力流量正常,消防水泵启停正常,出水压力符合要求。

五、定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末端放水实验,水泵、湿式报警阀完好,功能正常,水流、水压符合要求。

六、定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有效。

七、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建筑地下室区域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八、消防控制室人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落实人员值班,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和报告。

九、所有管理及工作人员应当熟知火灾预防、初期火灾扑救、火场逃生、灭火器及消火栓的使用方法、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等常识;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拨打“119”报警,积极组织火灾扑救和疏散群众。

十、在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立提示性标识,在重点部位设立警示性标识。

十一、电缆井、天然气井等竖井防火门应上锁,每层进行分隔封堵,禁止井内堆放杂物。

十一、法律职责 《消防法》第十六条:企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控制室应当24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及时处理报警信号。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法》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以及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十二、相关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有关单位未依法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控制室没有操作人员24小时值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录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拒绝、阻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履行职责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围攻、打骂、侮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业主及时联系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火灾隐患整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也欢迎大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投诉举报电话:96119(市消防支队)、3861560(市房产局物业科)。

鄂州市房产局物业科、鄂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宣

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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