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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博士(硕士)学位证书遗失证明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6:24: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办理博士(硕士)学位证书遗失证明的规定

西交研〔2006〕79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博士(硕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因而,学位证书对每一位学位获得者具有唯一性。为了满足曾获得我校博士(硕士)学位,但又不慎遗失了学位证书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决定受理博士(硕士)学位证书遗失证明的办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办理博士(硕士)学位证书遗失证明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工作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人或担保人负责任的文字说明书;

4、原毕业学院(中心)研究生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

5、个人证件照片2张;

6、在校期间研究生学籍成绩总表复印件(可在学校档案馆复印);

7、学位评定委员会公报相关部分复印件(可在学校档案馆复印);

8、学位申请书复印件(可在学校档案馆复印)。

二、博士(硕士)学位证书遗失证明由研究生院负责签发。

三、所出具的证明仅用于证明被证明人曾经获得西安交通大学授予的相应学位。不具有其它法律效力。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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