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管[2011]93号
关于调整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职工请销假及假期待遇暂行规定》(公司人管【2006】30号)文件中的“带薪休假”部分做如下调整:
原规定第一点中“符合带薪休假条件的工程项目部职工,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及以上者,可带薪休假5天,在本公司工作满5年及以上者,每年可带薪休假7天,在本公司工作满10年及以上者,每年可带薪休假10天;符合带薪休假条件的其余非流动单位职工,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及以上者,每年可带薪休假3天,在本公司工作满5年及以上者,每年可带薪休假5天,在本公司工作满10年及以上者,每年可带薪休假7天。”调整为:符合带
薪休假条件的职工,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其它假期及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假期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机关各部室、存档。
中铁十七局集团六公司办公室2011年4月22日印发2
《93号(关于调整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的通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