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政办字[2010]80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及奖补资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枣发[2009]13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及奖补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棚改项目安置房规费执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环境卫生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
(二)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项目。施工图审查费,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档案服务费,房产测绘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地震安全性评估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委托拆迁费,拆迁评估费,规划技术服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环境评估费,预算编制费,决算审核费,招标代理费,房屋保温评估费,卫生有偿服务费。
以上经营性收费项目,经协商可以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50%标准收取。
二、棚改项目非安置房执行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免收综合配套部分,其他收费项目按棚改项目安置房规费标准执行。
三、棚户区奖补资金使用
国家、省、市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棚户区回迁安置,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意外的其他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市级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新的国家和省收费项目,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后执行。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完成后,本通知自行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09071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