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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5: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

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开发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省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简称科技园)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园项目(简称项目)是依据科技园发展目标的需要,以项目经费为引导和支持,由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组织及实施的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成果中试、成果转化、成果产业化等相关的科技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完成。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项目由管委会负责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

(三)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四)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项目经费;

(五)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六)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

(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调整、中止及撤消;

(八)组织项目验收、成果鉴定。

2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项目的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半年按要求定期向科技园提交《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随时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组织提供项目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五)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三)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四)要求有配套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有配套资金;

(五)已经得到科技园支持,尚未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能继续申请科技园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项目申请书》

3 和相关的证实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请由管委会统一受理,申请时间不限,管委会根据科技园的发展需要和支持能力进行初审。

第九条 管委会根据项目初审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论证。

第十条 管委会依据项目的立项论证结论,研究确定立项项目、项目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管委会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任务指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签订合同项目的起止时间、研究内容、考核指标、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应与提交论证评估的《项目申请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由管委会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管委会为甲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甲方根据申请书向乙方提供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2、甲方有权对乙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项目完成后,甲方依据项目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技术指标,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4、乙方如不能按项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完成项目,甲方有权调整经费,终止合同。

(二)乙方的责任是:

1、乙方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并保证按项目合同要求完成技术、经济指标;

2、乙方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乙方负责保证项目自筹资金的到位,并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4、乙方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必须向甲方申请验收,并提供有关资料及经费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由于不可抗拒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项目,由甲方做出终止或撤项的决定。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落实。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十四条 管委会根据《项目合同书》,核拨项目经费。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6-12个月,最多不超过18个月。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6个月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立项后的第七个月、第十三个月的上旬,向科技园提交上6个月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5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项目负责人调整或关键技术方案变更、遭遇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园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送管委会。管委会根据情况及时做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管委会提交书面报告。管委会负责对终止或撤消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和临时雇用工作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有单位工资的人员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6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与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二)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科技园管委会批准。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在科技园计财处设立单独账户,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计财处按科技园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负责报销业务。

(四)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财处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管委会主管主任、计财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项目的结余经费科技园拿出50%作为课题组的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课题组。

(五)项目因故终止,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管委会批准后,科技园收回剩余经费和剩余资产。

第二十一条 监督与检查

(一)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二)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杜绝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

(三)项目完成后,应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实行验收制度,在项目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以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

(一)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在实施期限到达后或提前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管委会组织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事先向管委会书面报告理由,经管委会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管委会根据《项目合同书》,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其中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7、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9、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指标内容;

(四)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五)经费(含匹配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项目如期验收合格,科技园给予项目组成员项目经费2%-5%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没有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项目的,科技园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10%-20%的罚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分享比例在《项目合同书》中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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