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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维修电工

发布时间:2020-03-02 20:04: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矿井维修电工

一.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高低压固定设备(包括供电线路)的定期检修、日常维护检查,以及事故处理的维修电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专门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无防碍维修电工工作的病症,熟悉劳动保护的使用与维护,持证上岗。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4条

熟悉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从事高压维修工作的人员对本规程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部分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高压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温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第5条

具备电工基本知识,熟悉所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网络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以及电缆线路的分布情况。

第6条

了解所负责维修设备的性能原理和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有维修及故障处理等方面的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7条

了解与维修电工作业有关的登高、机械、起重、搬运、焊接等其它作业工种的安全技术及基本安全技术措施。 第8条

熟悉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在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撤离路线,掌握电气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9条

工作中加强自主保安与相保安。

第10条

班前严禁喝酒,并无不适应当班检修的异常情况,精神状态无异常;班中严禁打闹;任何人班中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工作。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11条

凡高压系统停电工作,一律执行“停电工作票”制度,严格执行停合电制度。

第12条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安全距离0.7m;20KV~35KV安全距离1m。

第13条

雷雨天气严禁进行检修及倒闸操作。

第14条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

第15条

电气操作前,应核对现场设备的名称、编号和开关、刀闸(手车)的分、合位置,操作完毕后,应进行全面检查。电气操作顺序:停电时应先断开开关,后断开刀闸(手车)或熔断器;送电时与上述顺序相反。

第16条

在电容器组上工作时,应将电容器逐个多次对地放电后,方可进行。

第17条

井下检修、安装、移动机电设备、电缆时,严禁带电作业。

第18条

在井下电气设备上工作,严禁带电作业。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移动时应由二人协同作业,相互监护。检修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经验电确认已停电后再放电(采区变电所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放电,只能在瓦斯浓度1%以下才能进行),操作手把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后,才允许触及电气设备。高压电气设备还要在开关负荷侧或可能来电端挂接地线,高压防爆开关无挂接地线位置时必须有明显断开点并闭锁,必要时还要设专人看护。工作场所同时存在带电部位与非带电部位时,必须加设绳围或遮栏。 第19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或垫上),操作1000伏级电压的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应穿合格的绝缘靴或戴高压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127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部分的绝缘应良好。

第20条

井下电气维修工在工作期间,应携带电工常用工具、与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笔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第21条

井下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

2.在测定设备或电缆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完全放电。 3.被测设备中有电子插件时,在测量绝缘电阻之前必须拔下电子插件。 四.操作准备

第22条

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工人入井前应检查、清点应带的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第23条

供电干线需停电检修时,事先必须将停电影响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使用单位。

第24条

参加维修人员佩戴好与工作相关的个人防护用具。 五.操作顺序

第25条

提前办理好检修工作票。

第26条

办理停、送电手续,并送交有关部门。 第27条

准备好检修所需的各种材料、工具。 第28条

检修或故障处理。

第29条

拆除检修时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30条

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对设备供电。 六.正常操作

第31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含水平变电所)、有值班员值班的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设备的操作,必须由值班员根据电气工作票、倒闸操作票进行停、送电操作。单人值班的由维修工监护,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配电点或移动变电站的操作,由检修负责人安排熟悉供电系统的专人操作,由检修负责人监护。

第32条

对维修职责范围内设备的维修质量,应达到《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高低压电缆的悬挂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要求。设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后,应过到检修标准要求。电缆接线盒的制作应符合有关工艺要求。

第33条

馈电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整定值正确,动作可靠。

第34条

移动变电站的安装、运行、维修和管理必须按照原煤炭部《煤矿井下1140V电气设备安全技术和运行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其漏电保护主、辅接地极的安装、维护必须符合要求。

第35条

各类电气保护装置应按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负载的有关参数正确整定和定期校验。

第36条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开路,二次侧接地线不得断路。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进行通电试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二次向一次反送电。

第37条

在检查和维修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时,应立即停电进行处理。对在现场无法恢复的防爆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38条

电气设备检修中,不得任意改变原有端子序号、接线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护装置,不得任意修改整定值。 第39条

检漏继电器跳闸后,应查明跳闸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后才能送电,禁止在甩掉检漏继电器的情况下,对供电系统强行送电。

第40条

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螺栓与接地引线的连接必须接触可靠,不准有锈蚀。连接的螺母、垫片应镀有防锈层,并用防松垫圈加以紧固。局部接地极和接地引线的截面尺寸、材质均应符合有关规程、细则规定。

第41条

铠装电缆芯线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方式,禁止采用绑扎方式。

第42条

连接屏蔽电缆时,其半导体屏蔽层应先用阻燃清洗济将导电颗粒洗干净。对于金属屏蔽层,不允许金属丝刺破芯线绝缘层。屏蔽层剥离长度应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耐泄痕性d绝缘的最小爬电距离的1.5~2倍。

第43条

使用ZC-18型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时: 1.按直线距被测接地极E’20m和40m处分别埋入电位探测针P’和电流探测针C’。

2.用导线将E’、P’、C’分别与摇表相应的E、P、C相连接。 3.仪表水平放置,调节零位调节器使检流计指针指在黑线上。

4.将倍率标度盘拨至乘10档,慢慢转动发电机手把,同时转动测量标度盘,使检流计指针指在黑线上。

5.当检流计指针接近平衡时,加快发电机手把转速至120r/min以上,调整测量标度盘使指针指在黑线上。 6.当测量标度盘读数小于1时,将倍率标度盘置于乘1档,再重新调整测量标度盘。

7.标度盘读数乘以倍率即为所测接地电阻值。 七.特殊操作

第44条

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注意 有可能反送电”警示牌。如需反送电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和损坏设备。

第45条

在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要分别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电”的警示牌,并应有一个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各相关环节的工作。工作结束、恢复送电前,必须由专人巡点检查,全部完工并各自摘下自己的停电警示牌后,方可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46条

当发现有人触电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同时向地面调度室汇报。在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未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第47条

遇有电气设备火灾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等;对停电的注油设备应使用干燥的沙子或泡沫灭火器等灭火。在室外或井下使用灭火器时,使用人员应站在上风侧。 八.收尾工作

第48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对检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拆除所有地线、摘下停电牌,清点工具、人数,确认无误后恢复正常供电,并对检修设备进行试运转。

第49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认真填写维修记录。

第50条

做好班后总结及下一班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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