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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1: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流程

【国家规定】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和国家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司《关于水电工程决算验收和审计事宜的复函》(审投函〔2008〕1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的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由水电总院与工程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协商组成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委员会进行。为进一步做好受托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项目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水电总院经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制定了《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水电规验办〔2008〕90号)。

【验收申请】

项目法人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原则上在水电工程全部投 1

产(最后一台机组投入运行)后12个月内按照《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试行)》(水电规验办〔2008〕90号)的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并提交水电总院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和决算专项验收。

【决算审计】

根据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要求,水电总院在决算专项验收前应先行组织成立竣工决算审计组,开展对该水电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审计组由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企业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组成,审计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具备会计、造价、工程注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水电总院依照本办法及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审计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

水电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建设支出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建设收入情况、结余资金情况、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并按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及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本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及审查意见;

(三)本工程历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审查意见;

(四)本工程历次审定设计概算(含重编概算、调整概算或复核概算)及审查、批复文件;

(五)本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六)本工程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七)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资料;

(八)项目法人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九)本工程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十)本工程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和有关文件、资料;

(十一)本工程有关专项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本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十三)验收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水电工程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组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组织管理】

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水电总院与工程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协商组成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由水电总院担任,副主任委员单位由工程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委派有关部门)担任,验收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般包括工程有关投资方等,由正、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经协商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名单后,水电总院负责印发成立验收委员会文件并通知各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

【验收程序】

一、项目法人负责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各有关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

二、水电总院负责提出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大纲(初稿),并征求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及项目法人意见后,提交验收委员会通过验收工作大纲,明确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水电总院负责将验收工作大纲印发各验收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各有关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三、根据验收工作大纲、项目法人提交的竣工决算报告和有关资料以及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验收委员会召开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和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派

代表参加。验收会议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现场检查;

(二)听取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情况的汇报;

(三)听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主要结论的汇报;

(四)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对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

(五)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提出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

四、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水电总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并分送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副本若干份,分送验收委员会各委员单位。

【验收原则】

一、各有关单位应对所提供的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在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一经发现,其验收结论一律无效。对于不按规定履行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程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法人承担,同时由水电总院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

二、验收委员会应本着对国家、对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委员、审计组成员和其

他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三、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验收委员会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四、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验收委员会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验收委员会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验收资料归档】

项目法人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项目法人在竣工决算专项验收会议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有关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电总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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