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学生社团的发起和成立
第九条我校学生发起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报团委审批、备案。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生团体,学校予以坚决取缔。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条件:
(一)由10名以上、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发起,且均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二)必须有一个校内指导单位或聘请一名以上校内指导教师。校内指导单位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例如学校相关处室、研究所和学院党委、团委、专业教研室等。校内指导教师应是我校在岗在编的教职工。如有必要,也可同时聘请校外知名人士、优秀校友作为校外指导教师,组成指导教师团。
第十一条发起学生社团,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社团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章程(草案),包括:名称、类别、目的和宗旨、活动场所、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负责人任职条件和权限、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财务制度、组织管理制度等。
(三)拟任负责人、组织机构人员及全部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四)拟聘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或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签章)。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能否批准继续开展筹备工作做出书面意见。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筹备成立后,参加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每学期初两星期内举行一次。答辩结束后,由答辩考核委员会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答辩考核委员会由团委专职团干部代表、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代表、学生社团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将通过答辩的拟成立学生社团名单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材料报团委,经审批、备案后,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团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报相关机构和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