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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制度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2:45: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处罚制度条例

篇1:员工处罚管理制度

制度

1.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的正常执行,健全处罚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处罚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考核员工绩效,以提供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权责

3.1由各部门负责处罚提报,但是跨部门处罚由人力资源部提报。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厂员工的处罚审核、呈报和统计记录工作。

3.3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处罚建议的审批。

4.定义(略)

5.内容

5.1处罚实施要求:

5.1.1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适度,做到赏罚分明。

5.1.2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对事不对人,不因亲缘关系而处理结果不同,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如果有亲缘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应采取回避。

5.1.3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有依据,不得随便处罚,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

5.2处罚类别:

5.2.2惩罚类别:A、口头警告B、警告C、小过D、大过E、开除/辞退

5.2.3两次口头警告记警告一次,两次警告记小过一次,依此类推,员工可以功过相抵。

5.3处罚办法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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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处罚事项:

5.4.1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口头警告:

5.4.1.1无故不参加早会者。

5.4.1.2穿拖鞋、背心、短裤或赤脚等上岗操作或进入工作现场者。

5.4.1.3在厂区/车间/办公室吃食物,被巡查到拒绝改正者。

5.4.1.4上下班及吃饭不依秩序排队者,不遵守饭堂卫生,残渣剩骨不倒入指定地点者。

5.4.1.5因工作失误、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6在宿舍内不讲文明,私自换床位者。

5.4.1.7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者。

5.4.1.8因管理、督导不够,致使部属在行为、工作上犯错之干部。

5.4.1.9因个人行为举止不当情节轻微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10不按规定

穿戴工作服、厂牌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

5.4.1.11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者。

5.4.1.12经公司认定有违反其它管理要求,情节轻微者。

5.4.2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警告:

5.4.2.1执行力差,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

,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5.4.2.2无故不参培训或其它会议者。

5.4.2.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串岗、私自换岗或代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4.2.4不服从现场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服从指挥,消极怠工者。

5.4.2.5妨碍现场工作秩序,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流程,阻延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5.4.2.6因工作失职或指挥失误导致生产(工作)延误、返工等损失轻微者。

5.4.2.7在工作期间聊天、嬉戏,疏忽工作者。

5.4.2.8违反和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不爱护公共卫生,如涂写墙壁、损害公物、乱丢垃圾和随地吐痰等

5.4.2.9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能配合相关部门之正常工作者。

5.4.2.10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监督职责者。

5.6.2.11利用公司设备、材料作私人用品或浪费公物(如水、电、办公用品、材料等),情节较轻者。

5.4.2.12工作不力、未尽职责、积压文件、延误时效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5.4.2.13未经允许,擅自作业,对公司或他人利益有不良影响者。

5.4.2.14换班时,未经许可不待接班人到达,擅自先行离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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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5调职时,因工作交接不利,而招致财物损失或影响工作进程者。

5.4.2.16故意践踏或坐卧在产品或零配件上者。

5.4.2.17未在工伤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

,未在两天内提交书面工伤报告的直属干部。

5.4.2.18言、行不礼貌,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5.4.2.19超越自已权限,独断专行而招致财物损失者。

5.4.2.20浪费水、电等资源者;无故倒掉饭、菜浪费粮食者;上班刷卡后返回食堂用餐者。

5.4.2.21经查一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佩戴厂牌及工作证者。

5.4.2.22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5.4.2.23未做好客户接待工作者,客户来访来电未做好详细登记者。

5.4.2.24经公司认定有其他情节较轻需警告之事件者。

5.4.3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小过:

5.4.3.1未经核准,擅自翻阅公司技术、营业秘密资料者。

5.4.3.2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损失者。

5.4.3.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安全事故者。

5.4.3.4缓报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后果之直属干部。

5.4.3.5毁坏我公司公告

、标志、重要文书或财物者(需照价赔偿损失)

5.4.3.6故意损坏公物、丢失机具、工具、仪器者(需照价赔偿)。

5.4.3.7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经制止不服者。

5.4.3.8对于盗窃、火灾或其它灾害发生防范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5.4.3.9维护人员不及时进行电机安装、维修,造成生产受阻者。

5.4.3.10各级主管因管理、督导不当,造成生产延误或安全事故者。

5.4.3.11各级主管未能做好单位间联系,或错误传递迅息,致使生产中断或使公司蒙受损失,后果较轻者。

5.4.3.12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者。

5.4.3.13上班时间刷卡后返回宿舍睡觉者;违反宿舍、餐厅管理规范者。

5.4.3.14违反工业安全卫生条例

者。

5.4.3.15工作时间内睡觉、偷闲怠工、打牌打麻将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且影响他人者。

5.4.3.16在厂内行为粗暴、卑劣、污言秽语、侮辱他人,隐瞒、捏造、谎报事实以图利自已或制造事端、伪证,恶言中伤同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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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7因个人失职或监督不善造成较大品质或灾害事故者。

5.4.3.18违反宿舍管理规章,乱接电源开关及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而带外来人员住宿者。

5.4.3.19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损失1000元或以上3000元以下者。

5.4.3.20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重且须记小过之事件者。

5.4.4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大过:

5.4.4.1有意欺骗、蒙蔽上司情节严重者。

5.4.4.2弄虚作假、虚报产量、虚报加班加点者或伪造考勤记录。

5.4.4.3借厂牌与非本公司员工使用,将其带入宿舍或工作区内逗留者。

5.4.4.4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私自外出者。

5.4.4.5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机器设备、仪器者,造成公司财物严重受损时。

5.4.4.6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较大损失者。

5.4.4.7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较大安全事故者。

5.4.4.8进出公司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不接受门卫正当检查而强行出入公司者。

5.4.4.9干部发觉部属违反公司重大规定,未做处理及呈报者。

5.4.4.10隐瞒或谎报安全事故之相关人员和直属干部。

5.4.4.11不服从或拒绝听从主管职务内之正常指挥或无故拒绝上级指派之任务,经领导劝导仍不改正者。

5.4.4.12公司内拉帮结派,对工作或管理造成障碍者。

5.4.4.13在公司内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5.4.4.14私自散发刊物,张贴标语,非法组织集会,擅自涂改撕毁公告者。

5.4.4.15不遵守上级命令或违反安全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4.4.16泄露公司生产或事务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5.4.4.17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人员伤害损失3000元或以上者。

5.4.4.18未经许可,擅自携带违禁品入厂区及宿舍者。

5.4.4.19擅自动用消防器材、严重违反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者。

5.4.4.20当月内旷工2次(含)或连续旷工2天(含)者或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含)者。

5.4.4.21 如有伪造事实,骗取奖励,查实后撤消其奖励,同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5.4.4.22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大或损害较重需记大过之事件者。

5.4.5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予以开除/辞退,即刻解除合同

,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5.4.5.1伪造个人主要经历或填写不真实资料而欺骗厂方被录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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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5.4.5.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治安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和严重违反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者。

5.4.5.4对公司负责人,各级主管或其它员工及其家属,有恐吓、强 暴胁迫或重大侮辱,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5.4.5.5受通缉在案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吸食毒 品或代用品者。

5.4.5.6故意破坏安全设施,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者或是重大责任事故者。

5.4.5.7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物;故意泄漏技术与营业秘密或协助同类公司,使我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6.5.8造谣惑众,破坏团结,煽动或要胁他人闹事怠工、罢 工或参与非法罢 工、怠工者;或聚众要胁,妨害生产秩序进度者。

5.4.5.9在厂区内散布谣言或张贴传发煽动性之文字及宣传单,破坏劳资关系者。

5.4.5.10贪 污或侵占、挪用公款、收受 贿赂达1000元及以上者、营私舞弊者。

5.4.5.11盗用公司或私人物品者。

5.4.5.12在厂内赌博、酗酒、诈骗、捣乱等情节严重者。

5.4.5.13私自携带刀枪、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出入工厂者。

5.4.5.1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其它有损我公司信誉行为者。

5.4.5.15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他人签章并损害公司利益者。

5.4.5.16未经核准,而在其它公司工作者;或在外从事与我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

5.4.5.17顽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

5.4.5.18员工被合理调动工作,无故拒绝接受合理调派工作三次或不服从管理三次者。

5.4.5.19经人事部资料显示无故旷工连续3天(含)或一年内累计10天(含)以上者。

5.4.5.20在厂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不当行为造成对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者。

5.4.5.21故意毁坏公司财产,销毁资料,或使公司遭受损失1000元或以上者。

5.4.5.22品性顽劣、行为不良、屡诫不改,年度累计三次大过且未有记功相抵者。

5.4.5.23自己或教唆他人威胁上级或其它同事者。

5.4.5.24上班时间内睡觉或擅自离岗一个月累计达三次者。

5.4.5.25其他不正当之行为,妨害生产及生活秩序,或足以破坏员工与公

5 / 16 司关系者。

5.4.5.26严重违反公司各种安全管制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

5.4.5.27其它严重违反公司或法律的行为。

5.5连带责任处罚:

5.5.1对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声誉的事情的直属主管或相关人员做连带责任处罚,连带处罚为经济处罚手段,不纳入行政处罚。

5.5.1.1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造成损失金额上万的,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2报价有误,金额上万,复核人负连带责任,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3仓库人员在发货时出货有误,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4在盘点工作时,发现仓库货物与实物严重不符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5司机因私借用公车外出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6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7厂内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盗窃,保安人员明知而不制止时,保安队长负连带责任。

5.5.1.8因管理不善,厂内任何部门或生产车间发生火灾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9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车间产生大量废品或重大品质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0车间发生工伤事故,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如需相关部门人员帮忙,而故意不予配合时,相关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1前台接待客户时,严重怠慢客户,让客户投诉到副总经理,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2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人力资源部人员知情不处理者,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如需相关部门人员帮助,而故意不予配合时,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3因工作交接不力,造成严重损失,交接方负连带责任。

5.5.1.14因请假交接不力,代理人需致电请假人咨询详细情况,而请假人故意多次拒接电话或故意关机(如有电话回复说明情况除外),导致重大工作严重延误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 请假人负连带责任。

5.5.1.15上班时间在厂内聚赌、打牌、打麻将,在禁止吸烟区或易燃物品区抽烟或点火时,直属部门主管在场而不制止时,直属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6业务员故意泄露公司商业(营业)机密,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2连带处理方式:

5.5.2.1影响后果轻微时,处罚20元。

5.5.2.2影响后果一般时,处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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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影响后果较严重,处罚100元。 篇2:公司处罚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三章 处罚种类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五章 处罚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

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三条 员工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对员工的处罚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禁止实施任何违背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的处罚。

(二)价值观导向原则。

以维护公司价值观和纪律为导向,遏制违反公司价值准则、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公平、公正原则。

处罚的评判和实施,对每一位员工都应公平,任何处罚均须公正对待,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处罚须以实际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等为依据,并以集团及企业制定的相关制度为衡量标准,杜绝无视事实、藐视规章制度、主观臆断或凭个人好恶决定

处罚的行为。

(五)以理为重、情理相融的原则。

在处理员工问题时,坚持原则第一,同时也要尊重和理解员工的感受。

(六)处罚和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处罚过程中,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批评教育,帮助员工认识错误,改正错

误,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七)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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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员工的错误,有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原则上结合使用,但也可独立使用。

第三章 过失行为

第四条 视员工过失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将员工

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及非常严重过失等四类。

(一)轻微过失

1、未请假迟到、早退、私自外出1小时以内的;

2、未经领导批准,带无关亲友到工作场所;

3、未按规定考勤;

4、乱丢乱放杂物;

5、下班后未关办公室门窗或室内电器;

6、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7、不遵守会场纪律;

8、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

9、不遵守车辆进出公司大院规定;

10、在危险品仓库之外禁烟区内吸烟的;

11、违反着装规定。

(二)一般过失

1、工作时间瞌睡、串岗、闲聊、干私活、看无关书刊;

2、非因公接待,工作时间或工作日内早、午餐饮用含酒精饮料;

3、擅自改动或动用公用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4、在公共场所污言秽语,言语失态,影响他人工作;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指挥或顶撞上级;

6、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或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差错,虽未造成客户投诉或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但明显影响公司工作的;

7、违章用电;

8、在公司危险品仓库禁烟区抽烟或乱扔烟头者;

9、水、电设备损坏,不及时报告或修复,造成严重浪费;

10、在办公区域存放超额现金;

11、违反安全规定、私自动用安全设施、设备,不正确佩戴劳保和安全防护用品,未酿成事故的;

12、乱涂、乱画、乱订、乱贴,破坏卫生环境;

13、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公司各类正常检查。

(三)严重过失

1、因违反安全规定发生轻微安全事故(小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2、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客户投诉或经济损失,或严

重影响公司工作和公司信誉;

3、在公司打架、斗殴、滋事生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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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发票、收据或其他手段骗取报销,金额不足500元的;

5、造谣、中伤或诽谤他人;

6、连续旷工2天以内;

7、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不正当财物,或者接受有碍公正工作的宴请,情节轻

微的;

8、不遵守保密规定,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损坏公司信誉、信用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后果轻微的;

9、故意损坏或丢失器械、工具或单据,情节轻微的;

10、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不顾工作的利害或碍他人的工作后果轻微的;

11、携带违禁物进入工作场所的;

12、岗位变动时对继任人员未予确实办理移交或交接不清,致工作发生严重错误的;

13、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内5次及以上的;

14、未经许可利用工作便利和公司资源从事关联业务或兼任其它公司职务的;

15、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散发、张贴、公布文件或类似行为的;

16、未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致使事故发生的;

17、在工作时间内打牌、下棋、玩游戏的;

18、其它公司认为应给予通报

批评处分的。

(四)非常严重过失

1、因违反安全规定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般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2、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客户投诉或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工作和公司信誉,情节严重的;

3、在公司打架、斗殴、滋事生端,情节严重的;

4、用发票、收据或其他手段骗取报销,金额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

5、造谣、中伤或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或在网上散布不实消息或捏造事实,影响公司形象的;

6、连续旷工5天以内;

7、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不正当财物,或者接受有碍公正工作的宴请,情节严重的;

8、不遵守保密规定,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损坏公司信誉、信用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

9、故意损坏或丢失器械、工具或单据,情节严重的;

10、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不顾工作的利害或碍他人的工作后果严重的;

1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

12、岗位变动时对继任人员未予确实办理移交或交接不清,致工作发生重大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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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经许可在公司内集会、演讲、广播、宣传或类似行为者;

14、盗窃公司财物或贪 污公款,金额1000元以下或挪用公款2000元以下的;

15、发生火灾、水灾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和救援,至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16、未经许可将公司的文件、图面、帐簿等文件或资料 泄露给他人的;

17、参与“黄、赌、毒”的

18、有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商业行为的;

19、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内10次及以上的;

20、其它公司认为应给予警告处分的。

(五)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过一次,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因违反安全规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2、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客户投诉或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工作和公司信誉,情节恶劣的;

3、斗殴他人至伤的;

4、用发票、收据或其他手段骗取报销,金额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

5、造谣、中伤或诽谤他人,情节恶劣或在网上散布不实消息或捏造事实,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

6、连续旷工10天以内的;

7、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内15次及以上的;

8、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不正当财物,或者接受有碍公正工作的宴请,情节恶劣的;

9、不遵守保密规定,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损坏公司信誉、信用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0、故意损坏或丢失器械、工具或单据,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

1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

12、发生火灾、水灾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和救援,导致严重后果的;

13、有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商业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4、盗窃公司财物和贪 污公款,金额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挪用公款2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5、泄漏公司机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

16、参与“黄、赌、毒”情节严重的;

17、其它公司认为应给予记过处分的。

(六)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因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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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吸食海 洛 因或其他代用品的;

3、触犯刑律,被判拘役及有期 徒 刑以上的;

4、殴打他人至重伤以上的;

5、故意疏忽,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给公司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6、故意损坏公司各项设备或建筑物,情节特别恶劣的;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拒不执行命令,拒绝工作调动,累教不改,且情形特别恶劣的;

8、连续旷工15日以上,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达到30天的;

篇3:公司处罚制度

处罚分为警告、留用察看、开除三种。

1、警告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辞退的员工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劳动纪律,月计迟到、早退在4次以上,年计20次以上的;月计旷工在2次以上,累计5-15天的;一年内出现2次无病请病假的;无理取闹、吵架、打架、消极怠工、弄虚作假等影

响生产、工作、经营和社会秩序较严重的;

(2)不听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荣誉损失,使他人生命遭受危害或经济财产遭受1000元以上损失的;

(3)工作不负责任,产品质量或工作质量经常达不到标准要求,完不成任务,经常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坏工具设备,对公司管理造成较大影响或对公司信誉和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4)不讲信用,不执行规定,滥 用 职 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公司或他人利益,使公司或本部门经营管理、声誉、经济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较大损失、损害的;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会上影响较大错误的。

(6)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

员工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处理意见

报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后,给予警告处分,处分记入公司档案,同时根据影响轻重和经济损失大小给予500元以上经济罚款。

2、留用察看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开除的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半年至二年的处分:

(1)对受警告处分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2)聚众打架或打架过程中首先动手打人或引起事端或用凶器类器具打人,情节较严重的;

(3)故意破坏生产、工作秩序,侵害或损坏公司财物等,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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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贪 污、受 贿、赌博、诱导或逼迫下属或他人代交罚款等,任何一项价值在500元以下第一次的;

(5)利用职权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

(6)对领导的批评处理进行打击报复的;

(7)阻碍公司重要工作、活动顺利进行的;

(8)其它违法乱纪情节重于警告处分,但不够开除条件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留用察看的处理报告报公司总经理研究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批准的留用察看处分报告送档案室和人力资源科各一份。由档案管理员给予记入公司档案。对被处以留用察看者首先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罚款,而后在留用察看期间,财务每月扣发本人实发工资的20。被留用察看人员于每月1号到人力资源科书面汇报上一月的工作表现情况。经人力资源科调查了解,对察看期间表现不好者,随时通知

所在部门办理开除手续;对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解除留用察看报告”一式三份,报人力资源科长签名确认后,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审批手续齐全的报告,由当事人送人力资源科、档案室、部门经理各一份。

3、开除

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开除:

(1)对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次出现类似现象的;

(2)事实证明对公司离心离德的;

(3)道德败坏,以恶言秽语侮辱、报复、恐吓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或抵毁公司的。

(4)嫖 娼、吸毒的;

(5)提供赌 具、赌所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6)对贪 污、受 贿、赌博、诱导或逼迫下属或他人代交罚款的,任何一项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或次数在二次(包括二次)以上的予以开除;

(7)对偷盗、窝藏、截留公司或他人财物,私吞或私分公司财物者,敲诈勒索钱物、冒支工资者,无论价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开除。

(8)其它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或其它严重违法乱纪毋需留用查看的。对符合以上开除条件的职工,由直接领导(指直接分管的管理、辅助人员)一式两份写出书面“开除报告”(报告须写明开除的事实理由),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对批准开除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每人罚款2000元,由直接领导按规定时间通知被开除的员工,同时持一份审批手续齐全的“开除报告”到人力资源科换取《员工脱离公司审批表》,并负责带领脱离公司的员工在最短的时间内按表中要求逐项审批、填写、办理财物退还及结帐手续。如当事人在受到处罚后3日内不能进行结帐的,由人力资源科原则当日最迟次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被开除者,信中要标明:“自寄信之日起限期20日内来公司,由人力资源科按照处理决定

12 / 16 予以安排办理结帐手续。逾期人力资源科将按照处理决定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将应扣罚款额收归公益金或福利基金帐户,余款列应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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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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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班处罚条例

客房部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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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处罚条例

食堂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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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处罚条例

处罚制度条例
《处罚制度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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