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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职

发布时间:2020-03-03 19:39: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4、如何确定劳动者擅自离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擅自离职又称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辞而别的一种违法行为,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处于一种尚未结否的状态。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包括结束彼此的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以下损失的责任: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员工擅自离职,公司如何处理?

李某系某公司业务员,负责公司的产品销售工作。李某于2009年1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李某于2010年4月3日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2010年5月5日,李某不辞而别。其后,李某所在公司于2010年6月8日以李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并且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为由,对李某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李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那么,劳动者辞职需要单位同意吗?应该办理什么手续?本案中,公司对李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做法

合理吗?

即使企业以违纪对李某进行处理,也应当经与工会协商,工会同意,方可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关于李某此时辞职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的问题:李某于2009年1月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李某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法律上,李某的辞职是符合程序并且合理合法的。

(二)关于公司对李某作出违纪处理决定、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做法是否合法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李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并且一定会与公司有经济往来账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辞职后,应当主动与公司办理业务和财务交接。但李某却不辞而别,存有过错,并可能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但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否则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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