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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4 00:01: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一、评选对象:

具有南京大学学籍的所有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

二、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获硕士研究生A类奖助学金的一年级研究生必须是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优秀或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突出;获硕士研究生A类奖助学金的

二、三年级的研究生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科研成果突出。

三、奖助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每生每月600元。

(二)硕士研究生

A类:每生每月500元。

B类:每生每月300 元。

四、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程序

院系应根据奖助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制定适合本院系学科特点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细则。为硕士研究生设立A类奖助学金的目的:一是为了激发研究生在学习、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性,二是为了鼓励优秀本科生报考我校。因此,各院系在确定硕士研究生 1

A类奖助学金获得者时,应坚持高标准。

研究生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院系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各类奖助学金名额,于9月下旬评出获奖名单。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1)申请人应填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

2)院系设立由主管院长(系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评定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并将评定结果公示。

3)院(系)将最终评定结果造表,经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奖助学金。

五、奖助学金停发、恢复及终止

1)研究生受到某种处分,有关院(系)将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书面意见停发其奖助学金。

1.受到校通报批评者,停发1个月奖助学金;

2.受到警告处分者,停发2个月奖助学金;

3.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3个月奖助学金;

4.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4个月奖助学金;

5.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6个月奖助学金;

2)受处分研究生恢复奖助学金,须由院(系)向研究生院提出报告,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受处分硕士研究生恢复后的奖助学金只能为B类。

3)研究生出国、休学等期间停止发放奖助学金。

4)延期毕业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发放奖助学金。

六、其他有关问题

1.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以及自筹经费研究生待遇,按录取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2007年秋季入学研究生开始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奖助学金评定标准

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奖助学金评定程序

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问答

奖助学金评定办法(材料)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问答

班级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奖助学金申请评定通知

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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