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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之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2: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摘 要 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本文探讨了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及特征,分析了构建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可行性,并对对如何构建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重大案件 提前介入 监督

作者简介:王春丽,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42-02

一、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及特征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383条,即“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纠正。”2011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刑事诉讼法原第66条未做修改,但增加了“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上述法律依据分析:首先,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其次,提前介入的前提,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的时候或者侦查机关(部门)要求介入侦查的情形;再次,提前介入的范围,主要是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但从《指导意见》规定看,提前介入的范围在逐步扩大,不限于重大案件,涵盖了“对于需要介入侦查以及侦查机关(部门)要求介入侦查的案件”;最后,提前介入的方式,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参与其他侦查活动、对违法情形予以纠正;以及《指导意见》所提及的参与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和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补充,等等。

二、构建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可行性

(一)当前检警关系封闭性的内在要求

由于当前检警关系具有封闭性的特征,从而对案件的侦破和有效起诉产生了不良影响。陈兴良教授曾提出检警一体化模式,建议刑事警察从公安机关中剥离,然后按照检警一体化的原则,由检察机关指挥,警察理论上只是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 这种观点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认为“侦、检一体化”模式有利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有利增强控诉职能有效性。 但检警一体化设想提出后,也遭到了不少专家学者的反对。如龙宗智教授就认为,检警检警一体化不能解决中国检警关系所面临的难题,而且将损害现存刑事司法的合理性和效率,建议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但检察监督应落在实处,一是监督范围要扩大,二是监督措施要配套,三是应赋予检察官对侦查人员的人事奖惩权,以促成监督的实效。

我们认为,在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警关系模式下,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是一种相对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作法,其保持了检警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立法模式,既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检警关系封闭性所带来的缺陷,可以让检察官与警察适当分离,以形成一种监督制约关系,又可以增强了检警之间的配合与协作。

(二)侦查监督探索新途径和方法的需要

尽管现行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受司法体制框架限制、立法尚不完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侦查监督的运行现状及实际功效不尽人意,主要表现为监督不能、监督不愿、监督乏力、监督滞后、监督范围狭窄、监督形式单一,等等。

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确立,尤其是《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证据裁判原则被确立,检察机关和法院被赋予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资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标准和要求在不断提高,刑事诉讼则更强调对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统一。

在这样的司法背景下,侦查监督需要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正如2011年1月5日颁布的《指导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可见,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作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探索和创新的产物,不仅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联系,同时为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开拓了新的思路,有必要完善并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提前介入监督机制的实践效果良好

1999年,周口市检察院将提前介入上升到规范层面,并更名为检察引导侦查。该院根据逮捕和公诉的条件和标准,由检察人员负责提出收集、固定、完善证据以及查清犯罪基本事实的建议,然后在适用法律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该项制度实施后,得到高检院的认可,并在全国其他检察机关试行。2002年5月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取证试行办法》提交给与会代表进行了讨论,体现提前介入监督机制的实践效果获得认可。

从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实践运作效果分析,首先,缩短了办案时限。检察机关在重大案件中主动提前介入监督或者受公安机关的邀请提前介入监督,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取证,指导侦查,有利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研判、把握和处理,促进了侦查机关(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相互配合,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案件侦查完毕;其次,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由于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并指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有利于公安机关把握案件的性质、侦查方向以及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对证据的要求,保证了办案的质量;最后,有效监督和及时纠正侦查违法行为。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的过程中,对于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等情形,检察机关将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还可将非法证据排除在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之前,从而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从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转变。

三、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构建

我国现行的侦查监督模式主要体现为事后监督,检察人员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需征得公安部门同意。为充分发挥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成效,同时保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活动中严格执法,应建立一套与提前介入相应的工作机制。

(一)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启动

作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机制,提起介入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对此,可以尝试性地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制度。侦查机关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将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在7日内报送同级检察机关登记备案,并详细罗列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检察机关安排专人审查,决定是否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如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介入侦查。同时侦查机关认为案件重大、复杂,也可以主动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

(二)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范围

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分析,提前介入监督工作不是无任何限制的随意介入,应当有其必要的范围,即在重大案件的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的案件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 (1)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2)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3)重特大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4)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5)有关部门或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

(三)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人员安排

提前介入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一般应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负责,具体有分管检察长委派或指定。立案时介入和报捕前介入的案件,主要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或者与公诉部门共同介入。对于未提请逮捕或批捕后提起审查起诉前的案件,原则上由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监督。被指定提前介入监督的检察人员应对该案件的质量负责,在案件报请逮捕或提起审查起诉前负责对该案件的跟踪监督。在侦查机关报请批准逮捕或审查起诉时,原则上由提前介入监督的检察人员负责此案件的具体承办。

(四)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的具体措施是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还可参与“其他侦查活动”。在实践中,对于提前介入监督的具体措施,也一直处于摸索状态。我们认为,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可包括如下:对于决定介入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应及时介入,可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案件情况;参与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复查、复验等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案件性质、证据以及其他重大、疑难问题的讨论会议;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证人的询问;参与并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交讨论和请示汇报制度

检察人员在提前介入监督的过程中,遇到案件存在重大问题或者疑难复杂情况,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汇报;如果检察人员对案件的定性、侦查方向、证据要求把握不准或难于定夺,应在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汇报后,提交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集体讨论研究,或请示上级检察机关后,再将相关意见告知侦查机关;在提前介入监督过程中,承办检察人员与公安机关存在重大分歧意见,应汇报分管检察长,由分管检察长和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

(六)在提前介入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监督的过程中,应加强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于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辞证据,根据其违法程度来决定是否排除;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和书证,如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排除。

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的申请报告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情况调研

建设工程提前介入工作指引

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的申请报告

关于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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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监督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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