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管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5: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管理人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系指铝业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主任、副主任人员。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配偶及子女经商、创办企业的情况;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本人购置汽车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和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四)本人结婚或离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子女与国(境)外人通婚的情况;

(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八)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报告人应就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如实填写《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在事后一个月内向分公司党群工作部作出报告,包括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报告人必须在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通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管理人员同一户籍的子女;“亲近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第六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制度发布以前发生,发布后仍在延续,以前未报告过的,应按本制度报告。

第七条 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管理人员管理范围管理存档。

第八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由分公司纪委提出意见,及时作出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九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管理人员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分公司纪委责成其说明情况,不能说清问题的,由纪委负责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于每年年底前,将管理人员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向分公司纪委综合报告一次,管理人员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将作为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党群工作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漏报、瞒报和拖着不报等问题。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铝业分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管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管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