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
(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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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业贷款是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一种商业贷款,借款企业必须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期还本付息。
二、借款企业可以获得相关部门免费提供的财务分析、贷款推荐、融资指导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业贷款贴息。
三、借款企业应当建立财务核算制度,按月编制财务报表;贷款资金应专款用于企业的创办与经营发展;新增就业岗位应优先安排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四、借款企业应当积极主动接受经办银行或相关部门委托的社会财务咨询公司进行的贷后跟踪服务和逾期贷款追索。
五、贷款期间,借款企业不进行任何对外股权或证券、期货等的投资,不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贷款不用于房地产、证券、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投入的领域。
六、借款企业(和反担保人)未按规定归还贷款,经办银行将依规定按日加收罚息,还将被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彔;同时,经办银行或相关部门将委托相关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贷款追索,直至清偿相应的贷款债务为止。
七、借款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须签订还款承诺书,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开业贷款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八、反担保人的逾期贷款信息被记入个人诚信记彔后,将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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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申请住房、购车等消费贷款,办理信用卡、支票和信用担保,以及就业、出国等产生不利影响。
九、反担保人须签订反担保协议书,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借款企业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十、对于借款企业(和反担保人)有还款能力而故意不偿还到期贷款的,经办银行或相关部门将通过诉讼渠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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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企业贷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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