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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3:12: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9日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36号),全文如下。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管理工作,推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 “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中全过程、全方位提倡文明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做到现场整洁有序,实现管理规范高效,保证施工质量安全,促进工程顺利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承担文明工地评审等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负责文明工地的初评,或参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的评审考核等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其他各参建单位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贯穿工程开工至竣工全过程。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委托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下同)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在进场后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在主体工程开工后,正式启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按以下标准考核:

综合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信守合同,全体参建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倡导正确的荣辱观和道德观,学习气氛浓厚,职工文体活动丰富;信息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融洽,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质量缺陷处理及时;质量档案资料真实,归档及时,管理规范。

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无重大安全事故。

施工区环境: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施工道路布置合理,路面平整、通畅;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警示提示齐全;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整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止或减少施工引起的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措施得当。

考核的具体评分标准参见附件1。

第七条 南水北调文明工地原则上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东线工程合同额大于等于1500万元,中线工程合同额大于等于3000万元)为单位进行申报。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每年度评审一次,申报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第四季度。

已被评为上一年度文明工地的跨年度工程,可继续申报下年度文明工地。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程序如下:

1.东线工程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经相关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初评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2.中线水源工程:由中线水源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后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3.中线干线工程:直管和代建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后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事前应征求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意见),经相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单位需同时提供相关文字、声像等事迹材料。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

2.已完成工程量达到主体工程合同额的30%以上或完成主体工程合同额1亿元以上;

3.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

4.稽察、审计及各类检查中无重大问题。

第十条 对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项目(或施工标段),不得列入当年文明工地评选范围: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3.发生重大违纪事件和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4.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5.发生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十一条 在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和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初评的基础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评分标准现场考核打分,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对施工、监理、建设管理、设计等单位按100分制分别打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再进行加权汇总。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总分中的权重分别为20%、60%、15%、5%。如有多个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各单位应按评分标准分别打分,再按各自所占工作量的比例,加权计算得分。

文明工地各参建单位得分不得低于80分,加权综合评分不低于85分。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候选文明工地,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中国南水北调网公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组织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评为“文明工地”的项目(或施工标段),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授予有关项目(或施工标段) 年度“文明工地”称号,授予相关单位年度“文明建设管理单位”、“文明施工单位”、“文明监理单位”、“文明设计服务单位”奖牌,同时授予有关项目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和设计单位代表年度“文明工地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代建、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在参与今后南水北调工程投标时,其业绩评分可适当加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

2.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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