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
3、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5、纪念馆、美术馆、博物馆、书画院、图书馆等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的文化活动门票收入
6、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7、自然科学领域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收入
8、个人转让著作权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10、工会医疗院
11、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2、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按标准收取的会费(党费)
13、高校按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公寓住宿费收入
14、高校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
15、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
16、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1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18、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19、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贷款征收
20、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不包括互相之间提供服务
21、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票价收入全额征税,但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取得的片租收入全额征税。
22、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23、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
24、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
2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
26、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7、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8、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29、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0、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营业税
31、下岗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
3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3、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营业税
34、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可以免征营业税
二、减征:
1、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暂按3%征收
2、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从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按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