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财务处
冀教财便(2006)31号
关于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手续的通知
省属高校、厅属事业单位和中专学校:
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规范资产处置报批手续,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行【2002】35号)的规定和各单位在报批资产处理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现就资产处置报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审批权限和程序
1.单台件5万元,每批资产10万元及其以上的资产处置,经省教育厅审核,并由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核实确认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处置重要设施和资产,例如汽车、采暖锅炉也需按上述程序办理。
1. 单台件5万元,每批资产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省教育厅审批,并报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
2. 申报资产处置单位需按审批意见进行资产处置,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资产有偿转让、处理报废资产和办理无偿划转以及注销报损资产。
3. 教育厅机关的资产处置,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二. 申报资产处置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和要求
1.需按审批权限的规定分别签发要求资产处置的报告(单位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处置的依据,处置原因和资产处置的原始价值,并按处置形式分别注明资产报废、有偿转让、无偿调拨、资产报损的原始价值,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原旧表作废)。按规定需报省财政厅审批的填报四份审批表(省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省教育厅存档。批复申报单位);呈报省教育厅审批的报送审批表三份(省教育厅存档,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批复申报单位)。审报表必须按规定填报完整、准确、规范。
①审报表封面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认定。
②申报处置资产情况表各栏必须添列齐全,处置形式填列:资产报废、有偿转让、资产报损或无偿调拨;购置日期和账面原值必须与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固定资产卡复印件相符。如属无偿调拨需在备注栏注明接受单位。
③单位意见栏需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定并写明联系电话。
3. 提交处置资产价值的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工程决算书、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以及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明细帐页复印件。
4.资产报废需提交由技术专家进行鉴定或有关部门出据的技术鉴定报告,其中采暖锅炉报废需申报有关部门鉴定。汽车报废按规定年限或行驶里程办理或提供交管部门鉴定,房屋建筑物的拆除需提供文件依据或有关部门鉴定,教学实验设备报废由学校组织鉴定。
资产有偿转让需提交评估机构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资产报损需提交非正常损失后的处理文件或有关证明;无偿调拨限省直事业单位系统内或省直行政单位间进行,无偿调出单位需提交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文件或报告。
三. 办理资产处置时间
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资产处置两次,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0月份,其他月份不再办理资产处理申报工作。
四. 本通知各项要求,以发文之日起执行,如申报资产处置资料不符合
规定均退回单位重新申报。
附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河北省教育厅财务处2006年11月15日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