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工行海安支行营业部:
兹有贵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为:1020005221840221,出票日期:贰零壹贰年壹拾贰月零贰拾日,到期日期:贰零壹叁年陆月零贰拾日,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某某有限公司,收款人:XX有限公司。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在加盖背书专用章时,造成印鉴模糊,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请予以办理。该证明只限于该汇票解付用,它用无效。
特此证明!
公章:财务专用章:
法人章:
有限公司
年月日
《承兑证明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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