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增值税发票所需资料:
1, 最后一张发票的存根。
2, 税务卡,发票购买薄。
3, 办税员证,办税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若他人代买,则需要办税员证,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上海浦东新区发票购买申请表,需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一)办理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销售方开具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必须在开票日下一个月底前办理);
(3)对应蓝字发票原件(抵扣联、发票联)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打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应加盖销售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导出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电子信息。(建议用U盘)
税务登记记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方开具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打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导出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电子信息。(建议用U盘)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双方盖公章确认)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对应蓝字发票原件(抵扣联、发票联)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本市范围内)/限时办理(非本市范围内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部门: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
备注:
1、非本市范围内确因系统即时无法比对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单(本市范围内)大厅受理并出具。
3、开具红字货运发票通知单(全国范围内)大厅受理并出具。
上海浦东新区“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单申请”。
纳税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单》(一式三联,加盖企业公章)。
2,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和记账联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3,企业经办人《办税员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4,书面申请,写明原因(盖公章)。
5, 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导出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电子信息。U盘
6,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