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中华同仁堂12月12日信息发布会发言稿

发布时间:2020-03-01 22:33: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同仁堂大陆发展受阻遭遇北京同仁堂假想“维权”

各位记者、媒体人,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知道,11月15日在成都,北京同仁堂对“中华同仁堂”招牌设置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正式开庭;媒体对此予以了较高的关注,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同时,大家也看到,所有的报道“一边倒”地将该案视为北京同仁堂多年来的维权案之一。正如某些媒体报道的那样,该案是北京同仁堂第一起通过诉讼的“维权”案;同时,大家还应当知道的是,该案也是北京同仁堂“维权”过程中第一起被直接应诉、针锋相对、激烈辩论的案件。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叫作“中华同仁堂大陆发展受阻,遭遇北京同仁堂假想‘维权’”,那么,有必要将客观事实及相关信息通报给大家——

第一,中华同仁堂渊于北京乐家同仁堂大药房

知道同仁堂历史的人应当没有人会否定“同仁堂”源起乐家老铺、是乐氏家族创立了“同仁堂”、“同仁堂”乐家嫡传至少是有一枝确在台湾这样一个事实。由于中国内战,1949年乐家第十三世二房乐崇辉去台;四房乐松生主持北京同仁堂经营。从1953年乐家乐崇辉在台北市开封街1段59号开设了第一家台湾同仁堂起,海峡两岸便同时存在着两个“同仁堂”大药房。也是1953年,乐松生携北京同仁堂公私合营。后来,基于大陆政治方面的原因,台湾同仁堂曾经关张了一段时间;然而,北京同仁堂也是由于政治的原因,从1966年到1979年关张了十几年,现在的北京同仁堂企业应当是1979年又重新设立的。倘若有人割断历史,说“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源起于1979年的“北京同仁堂制药厂”并且药方也都是自己发明创造的而与乐家无关,那就不能说海峡两岸均存有一脉相承的“同仁堂”了。关于中华同仁堂与北京乐家老铺的渊源,有乐家第十四世传人乐觉心《证明书》、乐觉心与中华同仁堂公司的《合约书》等证明(见附件)。

乐家嫡传子孙在台湾继承、弘扬“同仁堂”中医药文化的优秀传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注册成立“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使用“中华同仁堂”字号,自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并且,如果中华同仁

堂公司来大陆投资兴业,当然地要使用“中华同仁堂”之类的企业字号。2004年以来,北京同仁堂在台北开设“北京同仁堂台北旗舰店”等六家门店,并没有被台湾人视为“不正当竞争”。对于乐家后人来大陆投资兴业、推进两岸中医药文化交流,符合中国现行政策和法律规定,并促进市场竞争,是利国、利民、利于推进行业发展进步的大好事,应当予以鼓励和保护。

我们应当尊重历史,公平竞争,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反分裂国家法》指出“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是中国内战导致了海峡两岸各存续有北京乐家老铺同仁堂的后人,这是不容规避的基本事实。随着两岸交流的深入,北京同仁堂到台湾岛开店行销和中华同仁堂公司到大陆投资兴业都是十分正当的行为,其间形成的竞争关系也是正当的,只能是有益于社会进步,有益于人民健康。

我们必须尊重历史。由于中国内战使“北京乐家老号同仁堂”两脉从1949年起分别存续于海峡两岸,这不仅仅是北京同仁堂和乐家应当正视和面对的,也是我们这个民族应当正视和面对的。

第二,“中华同仁堂”是在台湾合法注册企业法人的字号

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在台湾注册的在海峡两岸均合法的企业,“中华同仁堂”为该法人的企业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巴黎公约》第八条的规定,没有对域外企业在中国大陆使用自己企业字号的限制。那么,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中华同仁堂”制作为牌匾悬挂是合法的。合法,即应当受到共和国法律的保护。2011年8月10日,经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执照,“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代表处”正式合法设立。由此,可以推定,“中华同仁堂”企业字号的合法使用已经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机构认可。

根据共和国现行的法律,北京同仁堂与中华同仁堂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二者均有自己合法企业名称,均有权使用自己企业字号,均有自己的企业标识。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根本谈不上谁“傍”谁的“牌子”、谁“搭”谁的“便车”的问题。大家知道,1966年——1979年间,北京同仁堂是不存在的,此期间北京同仁堂这个概念也是不存在的。现在的北京同仁堂是在1979年成立的“北京同仁堂制药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历史

渊源以及其与老北京“乐家同仁堂药铺”的关系,就不得而知了。中华同仁堂相关资质法律文件见附件。

第三,“中华同仁堂”来大陆是投资兴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根据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乐家老铺同仁堂十四代传人乐觉心所签《合约书》,中华同仁堂进入大陆的目的是“将乐氏同仁堂发扬光大于医疗、制药、食品、副食品、保健食品与日用品、加盟连锁、通路经营、同仁堂纪念品等项目。”我们从来没有规避,正像有某些体说的那样,我们开设“店铺的用途显然只有一个,那就是用来从事商业活动”,实际上还有多个“用途”,还包括制药工业等等。在成都11.15开庭的时候,我们已经申明就是要开展与中华同仁堂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但是,在北京同仁堂提起诉讼的时候,中华同仁堂在大陆确实没有经营,这是基本事实。没有经营,根据共和国的法律,就谈不上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北京同仁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似乎稍微早了一点点。

第四,企业发展、市场运营必须遵守现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任何公民和法人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任何人主张他人“侵权”必须有法律和事实根据。否则,可能会构成对他人的诬告或者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抑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既有的事实和大陆现行的法律,截至北京同仁堂提起诉讼时止,中华同仁堂在成都双流刘振华房屋上设置“中华同仁堂”牌匾和中华同仁堂在常州设立代表处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北京同仁堂的“侵权”。见附件《代理词》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五,北京同仁堂提起的对中华同仁堂的诉讼是假想“维权”

作为一个法制国家,任何公民或法人的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任何所谓的“侵权”也都是法律规定的。北京同仁堂近期提起的对中华同仁堂的“维权”诉讼没有法律根据,对中华同仁堂牌匾设置主张“侵权”也没有法律根据,其行为,是典型的假想“维权”。由此说来,北京同仁堂提起对中华同仁堂诉讼的“不正当竞争”目的就昭然若揭了——其就是想利用合法的所谓“商标维权”手段达到其打击中华同仁堂公司,“垄断”、抢夺

市场的非法目的。这肯定与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竞争的基本国策以及共和国的对台政策相违背,也是为共和国的法律所不能容许的。对于北京同仁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无理缠讼的行为,应当为人民法院予以制止。值得舆论注意的是,北京同仁堂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一种新方法、新模式,一种花样翻新,媒体应当对此予以揭示、透析,以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予以唾弃。

北京同仁堂在诉讼的过程中制造了一系列的悖论是可以引起注意的,如:

1、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最早大约可以追溯到1979年“北京同仁堂制药厂”,那么,与“340多年的历史”是什么关系?

2、北京同仁堂说自己源于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又不承认乐家老铺除乐松生外还有其他传人,这如何面对乐家同宗?

3、一方面说“1954年,第13代传人乐松生带领同仁堂率先实行公私合营”;一方面又说“近几十年来,同仁堂的股东只有一个,那就是国家”(法制网),这有些自相矛盾?

4、一方面说北京同仁堂“是特定乐姓自然人创立的企业”;一方面又说“乐姓自然人早已不再是原告(北京同仁堂)的股东”(法制网),与北京同仁堂企业没有什么关系了,那么,北京同仁堂的药方药目应当不是乐姓家族世代传承下来的,而是凭借自己强大的科研队伍自行研制、开发出来的?凡此种种,自相矛盾迭出,不一而足。何也?无非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毫无疑问,中华同仁堂是一个小公司,是2009年注册设立的,是在海峡的那一边设立的。但是,在泱泱中华一个法治国家里,相信法律会给中华同仁堂一个公平的裁判,相信政府和舆论会给中华同仁堂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更何况两岸本是一家亲。

第六,客观、公正,是媒体的基本准则

信息发布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信息发布: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持单位:四川先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12月12日

发布会发言稿

发布会发言稿

发布会发言稿

12月12日早检测

12月12日语文作业

12月12日时事政治热点

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3月12日信息

12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

中华同仁堂12月12日信息发布会发言稿
《中华同仁堂12月12日信息发布会发言稿.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