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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烟草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51: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烟草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烟草专卖局,各县(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吉林省烟草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烟草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烟草系统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整理归档而形成的案件卷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对本级及下级的行政执法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案卷评查工作。

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纠正违法与防止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程序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依照《吉林省烟草系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表》、《吉林省烟草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表》(见附件)执行。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抽样评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集中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不定期抽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直接评查和交叉评查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定期集中评查案卷的范围为本年评查日期上延至上年同期一个物理年度内形成的案卷,覆盖面不得少于期间内案卷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不定期抽查案卷的范围为当年形成的案卷,覆盖面不得少于期间内案卷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案卷评查的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案件经办人员,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并且采用百分制记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

80分以上为合格案卷,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能维持的均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三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卷的整洁和完好

1无缺。

第十四条评查人员应当公平、公正进行案卷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十五条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填写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表;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表应当注明所评案卷名称、处罚(许可)决定书文号、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评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每一案卷做出评查结论,提出工作建议;应及时归纳总结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案卷评查完结后,评查人员应将评查结论(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表)书面通知案卷承办单位或部门。

第十八条被评查单位对评查人员指出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评查人员应当听取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一般程序性、适当性问题的,评查机构应当及时归纳总结和进行反馈,并可予以通报;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性、合法性问题的,评查机构应当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督促纠正。

第二十条 案卷评查方案、通知、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内容

第二十一条案卷评查应当通过案卷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性、实体性、合法性与适当性问题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五)受理、听证、决定文书是否齐全;

(六)受理期限是否合法;

(七)是否及时送达许可证;

(八)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四)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七)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履行情况的资料或记载是否完整;

(八)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九)罚没收据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十一)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十二)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四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同时作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建议被评查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外,对被评查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案卷得分记零分。

(一)行政执法不立卷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三)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四)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案卷评查人员违背公正、公平的原则,徇私舞弊的,3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登记簿,如实记录案件信息。第二十八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健全完善案卷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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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烟草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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