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台帐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及公安局对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及我所放射性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使用及保管放射性物品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的各项管理条例。
2.严格执行出/入库放射性物品登记制度,使用人要认真填写放射源出/入库登记表。
3.使用人在领取到放射源后,要对放射源的安全负责,包括安全使用、安全保管。
4.使用人要严禁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与其他杂物混放。
5.在使用期内,使用人坚决保管好自己使用的放射源,如有转借本所其他人使用,一定填好租借单。
6.使用人对于使用的放射源不能及时入库的,一定将其放在符合“三铁一器”的安全场所,不能随便滞留在其它地方。
7.在使用期内,使用人如有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管理员。 8.使用人在使用结束时,一定要将放射源及时送回源库,并认真填写好放射源出/入库登记表。
严格遵守放射源出/入库管理规章制度,若没能认真执行以上条款,后果一律自负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年
月
日
《辐射台帐管理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