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事业单位节假加班费解释
对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如教师),的加班工资的计算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的节假日加班工资计发由各地人事厅(局)制定标准,平时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
对于实施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劳动者或者实施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加班工资的计算应该直接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计发加班工资。
《对于事业单位节假加班费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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