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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5: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吉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保障农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促进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服务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权力情况实施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能。研究议定事项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具体负责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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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产生方式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或者5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2人或者4人。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三年,届满与村民委员会同步换届。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推选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党组织成员外村党组织其他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村报账员(村会计、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掌握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2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采取推选的方式产生:

(一)提名候选人。采取村民、村民代表联名推荐或者村民本人自荐的方式进行。乡、民族乡、镇或者村党组织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结构和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受到刑事处罚的村民在受刑事处罚期间、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和因从事公务受到行政处分的村民在受处分期间,不宜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二)民主推选。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向与会人员介绍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民族乡、镇政府和乡、民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乡、民族乡、镇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的指导,成立工作组到现场指导推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职务,并补选新的成员。

(一)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执行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不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严重影响村级班子、村民团结或者村级工作的;

(三)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村级事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煽动、组织或者参与越级集体上访、无理上访的;

(五)长期外出或者身体有病不能履行职责的;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

(七)任职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查处的;

(八)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以及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章 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支持、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化解村民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误解和矛盾;

(三)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完成乡、民族乡、镇开展的其他工作任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和执行,不干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重要村务事项的会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重要村务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质询,要求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核实权。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或者工作需要,核实有关村务事项情况;

(五)建议权。对村民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提请村党组织或者乡、民族乡、镇协助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履行职责,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三)积极参加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乡、民族乡、镇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反映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内容:

(一)农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维护群众土地权益、征地补偿分配、种粮补贴、专项资金、农机具补贴、优抚救助、低保补助、救灾款物、财政奖励补助、计划生育、村级公益事业、村民建房、农村义务兵优补金等政策落实情况;

(二)村务公开情况。监督村务公开事项是否具体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适当,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三)村务决策情况。监督村级重大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四)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监督村集体债权债务、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等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合同签订、执行情况;

(五)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监督项目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村财务开支情况。监督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其他专项经费、集体经费的使用和村集体财务收支公开等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尽责情况。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情况;

(八)其他涉及村务管理和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实施监督:

(一)调查核实。围绕监督事项查阅、收集有关资料,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二)监督落实。督促村民委员会改进工作、纠正存在问题。必要时可直接向乡、民族乡、镇反映情况;

(三)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四)民主评议。协助乡、民族乡、镇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五章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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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收集民意制度。根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疑点问题,或者根据乡、民族乡、镇和村党组织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具体监督事项。

第十九条

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认真记录每次开展工作情况,以备查阅。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评议考核制度。每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进行评议,由乡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刻制印章,规格和式样与村民

8 委员会印章相同。

第二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和报酬。具体数额根据《关于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基本报酬保障工作的通知》(吉纪发〔2012〕17号)执行。县(市、区)、乡、民族乡、镇可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评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补助,但不得增加村民负担。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即停发其基本报酬。

第二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受到无理阻挠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乡、民族乡、镇或者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反映情况,相关组织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央和国家有关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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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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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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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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