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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镇一中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1: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博白镇一中学校章程

(试行)

博白县博白镇第一初级中学

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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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实现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博白县博白镇第一初级中学”,位于博白镇东风北路175号,是公立全日制普通农村初级中学。学校可容纳16个教学班,1200多名学生,承担着辖区内3个自然村村的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教育任务。

第三条

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办学思路:

小规模办精品教育,低起点培合格人才 第五条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校训:文明

团结

求实

进取 校风:崇德

和谐

求真

创新 教风:严谨

博学

善导

爱生 学风:善学

明理

笃志

奋进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教育目标

第一节

办学宗旨

第六条 办学理念 :

以人为本,开发潜能,办精品教育,促个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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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观:

德厚能成人,学优能成才,成人比成才更重要;面对个体,无限相信孩子的潜能;面对全体,不放弃任何一名学生。

教师观:

胸中有爱——育人为本;腹中有书——延长人生;脚下有根——坚守课堂;目中有人——注重公平。

人才观:

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促每个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受博白县教育局主管,受博白镇党委政府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和培训制。干部任期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合格由教育局任命或聘任。

第八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会议、党支部、校务委员会、教育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辅设教研组。设校长(兼任党支部书记)1人,副校长3人、工会主席1人,团委书记1人、工会副主席1人,各处室、教研组,设主任或组长1人,根据需要副主任设最多2人。

第二节

干部任命与提拔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由县教育局聘任,党支部书记由中共博白镇委员会任命。

第十条

副校长、工会主席由县教育局从中层干部中选拔、考察、聘任。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由教育局考核、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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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辅设机构负责人,可视其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需要,经校委会研究通过,由校长直接任命。享受中层领导的待遇。

第三节

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机制。校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领导对校长负责;各处室对分管领导负责;教研组对处室主任负责;班主任、任课教师分别对年级领导和教研组长负责。

第十四条

校长的职责: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要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负总责。

(一)领导和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全面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担任科组长、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功课安排。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奖励;在对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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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教代会、行政会决定学校内部的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经费。

第十六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时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七条

各处室职责: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学校内务管理和公文处理工作;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育教研工作; 政教处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后勤服务和校产校舍工作; 女工委对工会负责,做好妇女工作; 档案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教研组对教导处负责,落实好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提高课堂效率。

年级组对政教处和教导处负责,作好学生管理和学生学习等工作。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组织学习、传达上级行政会议、业务会议精神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处室工作计划、师资培训计划、基建计划、经费预决算方案等,并组织实施。定期听取各分管校长、各处室主任的工作汇报,听取年级组、教研组工作汇报。定期听取教学计划和德育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汇报。议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研究调资晋级、评优惩劣、职称评定方案和审定教职工工作安排方案。定期听取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内审小组对学校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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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管校长或处室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认真总结学期或学年工作,听取重要的专项工作总结。确定召开教职工大会的时间及内容。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负责人。

第二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贯彻执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和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全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切合实际、富有特色的课题研究,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科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推进课程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面向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学生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与自身特点制订并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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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加强班主任随堂办公制度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抓好集体备课、课堂教学与改革、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注重校本教材的开发,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评价机制。建立“学生成长档案”,组织期中、期末和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水平、学业文化水平、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养、艺术情感等。实行等级制评价。

第二十八条

注重发展性评价和主体评价。利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和教学反思活动。

第三节

总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多方筹措为辅。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办学,每次确认贫困生对象均进行公告并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提高透明度。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十一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学校票据支付实行三个签字、校长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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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员教师是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骨干分子,是教科研工作中的中流砥柱,他们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较高、工作责任感强,有奉献精神。学校党组织正是要通过凝聚这些教育教学工作中最精锐的力量,充分调动起每个党员积极性,将个人的潜能全部发挥出来,在当前教育改革中勇于探索,尽其所能,实现党组织对一名党员教师所赋予要求,让他们带动身边人,干好党的教育事业,树教育行业在社会中的形象,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十六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三十七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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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论证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团委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每届3年。

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学年工作意见等进行论证。

(二)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或初步方案,供学校决策时参考。

(三)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四)校长提请讨论、论证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召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或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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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是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又是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

家长委员会每三年一届,家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由学校聘任并报家长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成员由家长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

家长委员会有四大职责:

(一)参与职责: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

(二)配合职责:主动配合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学生素质教育;

(三)督促职责:督促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德、智、体、美、劳五育全面发展;

(四)沟通职责:沟通学校与家庭、学生、老师和家长之间的联系。

第六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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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职工要顾全大局,服从分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有人”为努力方向。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保障教职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薪级工资制。绩效工资发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德、勤、绩、能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失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产生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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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升入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自治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各个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除按政策规范实施“两免一补”外,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对教职员工的评价。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 发现校园存在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或教师。

第六十一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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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章

家长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根据实际运作需要,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6名和委员若干名,由家长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六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提名推荐,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我校在校学生的家长组成。每班在全体家长中产生学生家长代表二名,经学校行政研究,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

家长代表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六十五条 由各班产生的家长代表组成年级家长委员会;每个年级的家长委员会中产生二名代表组成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设不常驻。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或特殊情况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可由班主任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审批增补代表。

第六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学校,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率形象,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

(三)能热心听取并向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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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主动为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的支持与帮助。

(五)具有某方面特长,能为学校开辟课外教育渠道提供帮助。

第九章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着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博白镇第一初级中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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