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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法规学习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8: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两项法规学习材料-考试必读

2.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3.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9.《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0.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了生活纪律。 11.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两项法规学习材料-往期短信内容

【学习“两项法规”第1期】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三部分,《准则》坚持正面倡导,既覆盖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四个必须”的要求,即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数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学习“两项法规”第2期】 《准则》从思想建党、以德治党出发,从“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几个方面,向全体党员提出了道德修养要求,即“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要把党的理想信念化作自身的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自觉远离低级庸俗的生活情趣,建设精神思想上的绿水青山,保证在思想上永不退党。

【学习“两项法规”第3期】 《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提出了四项廉洁自律要求,即“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从严治党的重点在党员领导干部,关键也在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必须在党为党,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责、心中有戒。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和兴趣爱好都容易产生引导示范效应,领导干部必须用更严格的要求约束自己,以俭修身、以德传家、秉公用权、恪尽职守,用实实在在的行动表率和教化其他人的思想言行。

【学习“两项法规”第4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重新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延伸和具体化,是规范党员行为的基本遵循,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条例》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开列负面清单,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把党纪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深刻飞跃。

学习贯彻《条例》要抓好四个重点:一是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二是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三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四是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学习“两项法规”第5期】 党的纪律处分五项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对党员的五种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党组织的二种纪律处理:改组、解散。

【学习“两项法规”第6期】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内容 原文: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路线的核心,为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巨大成就发挥了巨大的理论指导作用,必须坚持和维护。但仍有一些人站在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其实质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不得散布、更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学习“两项法规”第7期】 原文: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 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政权、全国人民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巩固和坚持党的领导。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其实质就是腐蚀和涣散党的集中统一,动摇党的执政地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损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全体党员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捏造根据、歪曲事实、不负责任地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危害党和国家的思想言论。

【学习“两项法规”第8期】 原文: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全体党员要增强政治意识,站稳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既不能发表违反党纪的思想言论,也不能传播《条例》禁止的听读看内容。要特别注意不能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的下载、存储、转发、分享等功能,向各种社交圈、朋友圈等传播所禁止的读物和音视频资料。党员干部要自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主动进行教育、监督、提醒,坚决批评、制止、纠正违纪行为。

【学习“两项法规”第9期】 原文: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 行、示 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 行、示 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捍卫党的领导与集中统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应尽的义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准确把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贯彻执行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方针政策。严禁组织参加各种反党活动,严禁为从事反党活动的人员提供各种便利、支持或帮助,严禁擅自参加集会、游 行、示 威等活动,自觉维护党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学习“两项法规”第10期】 原文: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敌对势力企图颠覆党的领导、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一些社团组织或个人,为境外敌对势力代言,片面鼓吹西方文化、丑化党的形象、混乱道德观念、扭曲价值追求,制造信仰危机,严重侵蚀着党的肌体。每个党员必须坚定理想信念,一心一意团结在党中央周围,热爱祖国,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毕生的奋斗事业。

【学习“两项法规”第11期】 原文: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读:会道门是带有宗教和封建迷信色彩的民间秘密结社,有的还挂着宗教团体和慈善公益团体的招牌;邪教组织是通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神化首要分子,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会道门和邪教组织都是社会的毒瘤和糟粕,都具有很强的神秘性和欺骗性,这些组织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广大党员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会道门和邪教组织的活动。

【学习“两项法规”第12期】 原文: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员干部必须严格自律,不能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以个人代替组织,把组织程序、组织纪律当成摆设,搞独断专行; 不能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笼络排挤,以人划线,拉山头搞圈子;

不能不讲原则,投桃报李,营私舞弊,搞互惠互利;不能为给自己捞取晋升资本,沽名钓誉,搞歌功颂德。

【学习“两项法规”第13期】 原文: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对党忠诚是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基本政治道德,但在组织进行纪律审查时,一些党员干部却抱着侥幸心理,采取种种手段制造障碍,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如:包庇违纪问题,秘密通气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藏匿涉案财物,找人扛责顶过,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等。这些行为只能加重纪律的惩处,只有实事求是,说明情况,才是正确的选择。

【学习“两项法规”第14期】 原文: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读: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用历史辩证唯物主义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是无神论的政党,党员也是无神论者。然而一些党员甚至是党员领导干部,讲迷信、信风水,找大师、寻巫术,算命看相、占卜问卦,跑庙烧香、求神拜佛,等等。把术数当科学,拿愚昧作虔诚,鬼魅之道风生水起,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必须坚决反对。

【学习“两项法规”第15期】 原文: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是靠带,二是靠管,关键在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如果放任不管,搞一团和气,就会导致明规则不遵,潜规则盛行;就会导致组织松散软弱,党员迷惘消沉。党员领导干部要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干部,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第一规范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要勇于率先垂范,敢于认真较劲,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一个支部、每名党员。

【学习“两项法规”第16期】 原文: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和建设事业巨大成就的政治优势和精神财富,必须继承和发扬。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的团结,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继承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燥的作风和艰苦风斗的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顽强拼搏,推进各项工作和事业的发展。

【学习“两项法规”第17期】 原文: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核心。习近平总书记尖锐指出,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隐患。个别党组织或个人存在组织观念薄弱、组织涣散的问题。如有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

织安排;有的只对领导个人负责而不对组织负责,把上下级关系搞成人身依附关系;有的领导班子既有民主不够、个人说了算的问题,也有集中不够的问题,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各自为政,内耗严重;有的对党员干部疏于管理,缺乏严肃的组织生活等。组织观念、组织程序和组织纪律不严起来,就是一盘散沙。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学习“两项法规”第18期】 原文: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是党最基本的组织纪律,是必须坚持的党性原则。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要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而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游离于组织之外,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向组织报告,听组织意见,很多问题就不会发生。党员对组织要忠诚坦白,对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经理人员要如实报告婚丧事宜,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能漏报错报、藏着掖着装糊涂,要自觉接受监督。

【学习“两项法规”第19期】 原文: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或频繁参加此类组织的活动。有的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有的编织“关系网”,称兄道弟,结党营私;有的划圈子、拉山头、闹宗派,搞团团伙伙。把江湖习气带到了党内,严重腐蚀了党员干部的政治观念,损害了党的团结统一,必须坚决反对和制止。 【学习“两项法规”第20期】 原文: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企图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行为。该行为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是捏造事实,如果不是捏造事实,而是客观存在的真实,则不属于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必须是以企图使他人受纪律追究为目的,且足以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三是不仅捏造他人的违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违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举报反映问题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道听途说、夸大其词、捕风捉影,否则将受到纪律追究。

【学习“两项法规”第21期】 原文: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解读:《党章》规定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项重要权利。规定了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己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参加和进行申辩;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的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答复;有权对组织的处分提出申诉等。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尊重和保障党员各项权利,规范党内组织生活,形成正常的党内监督、批评、检举和建议表达渠道。

【学习“两项法规”第22期】 原文: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本条是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最容易触犯的纪律之一。很多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往往以自己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不知情进行辩解。从修订后《条例》规定明显看出,本人知情与否并不是构成这一违纪行为的必要条件,即使本人并不知情,只要存在“利用职务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本人配偶、子女及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客观事实,就认定构成违反本条纪律,这就要求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首先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要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私利;其次也要严格约束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

【学习“两项法规”第23期】 原文: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这两条是修订后《条例》新增加的内容。有些党员干部彼此利用手中权力,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提拔和发展等施加影响,利用职务之便搞权权交易。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行为纵容、默许或不予纠正,党员领导干部没有直接参与但却乐见其成,导致客观上公共权力依然成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学习“两项法规”第24期】 原文: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从今年发生的案件看,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造成违纪违法的问题比较突出,利用人情交往和礼尚往来的传统习俗,由收受礼品礼金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造成公权的私用滥用,败坏了社会风气。党员干部一是不能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礼品礼金,二是收受或赠送与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的礼品礼金,不能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范围。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不能只来不往;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的价值。

【学习“两项法规”第25期】 原文: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

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解读:近些年来,婚丧嫁娶之风愈演愈烈,从婚丧嫁娶到满月庆生,已经成为群众人情交际的负担和风俗沉疴。一些党员干部甚至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操办,摆场面、讲规模、比阔气、攀档次,借机敛财,糜烂了社会风气。党员干部要以俭为美,以廉为绳,严格遵守婚丧嫁娶有关规定,主动申报相关事项,不超范围、不超标准、不搞花样,自觉做清风正气的引领者。

【学习“两项法规”第26期】 原文: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近年来,党员干部多次被曝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企业等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个人或者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游玩、健身、娱乐、宴请,相对于直接送现金、礼品,更具有迷惑性和自我可接受性,党员干部往往都是被一次一次这样的舒适享受中被拉下水的。结果就是影响公务权利的正确行使,利用职务影响为对方提供方便、开绿灯,直至形成利益群体,进行利益交换、共享。《条例》为所有党员干部违规取得、持有、使用各种消费卡划定了红线,党员干部要加强自我约束,主动拒绝各种不应该参加的请邀、不应该接受的赠与、不应该出入的场所。

【学习“两项法规”第27期】 原文: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解读: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避免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开展营利活动,防止产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各种腐败现象。党员及领导干部、党和国家机关往往不会明目张胆去经商办企业,本条规定所禁止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况,比如拥有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股资入股等也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具体形式。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相比上市公司,更具有隐蔽性,更容易隐藏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这种行为在现实中比较常见的违纪行为,所以在新《条例》中加以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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