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
乙方:
武汉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发布、制作外照明户外广告牌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告发布内容:
二、广告发布地点:
三、广告发布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媒体规格:
大型户外照明喷绘广告牌,发布面积为
五、广告合同总额:
人民币,(大写:)上述价格中己包含了发布费、
制作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及地税、申办手续所需向有关管理部门交纳的
费用等一切广告费用。
六、付款方式:
七、外照明高架每天亮灯时间为四小时。
每天11月22日(小雪)—5月20日(小满)亮灯时间为
每年5月21日—11月21日亮灯时间为
八、制作要求:
1、根据甲方画面设计要求,乙方出具小样稿,经甲方认可签字后方可生效。由乙方负
责照明高架灯箱之制作、安装。灯箱制作、施工以及发布后的质量和安全概由乙方
承担责任。
2、媒体画面采用专用的发布布料作为底材,清晰度要达到99.9%。
3、乙方保证安装尺寸的标准。
4、在合同期间内,甲方有权对广告内容和材料作更改,但要符合工商、市政委等有关
方面的要求。委托乙方制作并安装,甲方承担制作安装费及相关费用。
5、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政府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九、维修保养:
1、外照明高架广告发布后,若发现画面污染、褪色等各类影响发布之损坏或灯不亮,
乙方应在48小时内修复。外照明高架灯箱广告如需在修复,须提前拾伍天书面通
知甲方备案,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检修。因维修而不能亮灯的天数应在合同
期满后给予免费补足;上述任何之维修,包括修复或检修等均为免费。自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按甲方的要求为外照明高架灯箱进行定期保养,以达到甲方按本合同所
确认的广告效果。
2、合约期内,如光源出现故障,乙方应于1天内修复,广告画面出现损坏,乙方应于
2天内修复。
3、在广告完工验收后,因客观原因广告立柱不能通电亮灯的,未亮灯天数顺延相应发
布期以补偿甲方损失。
十、第三者损失的责任:
如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广告牌及其系统漏电、起火、跌落、倒塌等给任何
第三人造成财产或/及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所有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
任。
十一、不可抗力(含义):
指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外照明灯箱广告不能发布,
乙方须按实结清尚未发布天数费用,当年合同余款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无息退
还给甲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二、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和非甲方原因之外因素造成本合同广告发布终止的,乙方除应退还甲方
己付清的费用外,,还需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广告发布终止,乙方不退还甲方己付清的费用。
3、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施工,保证己获得相关权利及证照发布甲方委托的广告,否则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返还己收全部费用。并承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
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约定,必须立限进行返工,承担所有费用,
广告发布期自返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
的违约金。乙方同时违反两款之约定,违约金合并计算,即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
额40%的违约金。
5、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之约定,乙方未能在48小时内修复外照明高架灯箱,使之达到
甲方确认的效果;或未能按照甲方之要求对外照明高架灯箱进行定期保修,每延迟
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
6、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乙方未在7日内返还剩余广告费用的,乙方按应退金额
每日2%的标准支付甲方滞纳金。
十三、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
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
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十五、凡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在本合同规定的发布期满前三个月,甲方愿意在本合同所述地点继续发布广告的,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对于乙方适时公布的销售价格,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
先续约权。
十七、附件
1、在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占地单位要求必须拆除、移动广告牌变更规格的,
乙方应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
或者经双方协商更新的发布地点。如协商不成,则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广告发
布费用按广告发布的实际时间计算。
2、如咸宁市政府职能部门,需做公益广告征用站台广告牌,需乙方在10天内出具政
府的相关文件或通知告知甲方,甲方积极配合,每年时间不能超过45天。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双方发生歧义难以解决的,双方均有权提请仲拆求法律解决。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需要附上广告的公司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开户行及帐号等信息)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