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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1: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人大代表的权利

人大代表的权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会议期间的权利;另一类是闭会期间的权利。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十项: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

(2)审议权。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一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等,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变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二要明确审议是人大代表发表自己政见的重要方式,又是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和决议的前提。

(3)提议案权。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职权。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

(4)选举权。人大代表的选举权,主要指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和选举上一级的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

(5)询问权。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质询权。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7)罢免权。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并对其投票表决。

(8)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

(9)表决权。表决就是经过审议以后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以投票方式或按表决器等方式表示自己的态度,赞成还是反对,还是弃权。在进行表决时,要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采取不负责的躲避态度。

(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相比代表议案,有更灵活,更及时,更方便的特点,因此,也便于人大代表随时提出。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具体途径,是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督促的主要形

式。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权利:

(1)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权。

(2)视察权。除了参加人大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外,也可以进行几个人联合视察或个人持证视察活动。

(3)约见领导权。如果代表约见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那么,这个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亲自接待,或委托其他负责人接待,而不应随便指派秘书或一般工作人员接待,以便代表可以把人民群众的意见直接反映给有关领导,使所提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

(4)提议召集会议权。各级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有权提出临时召开本级人大会议。

(5)列席有关会议权。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6)听取群众意见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是代表的天职,也是他们的权利,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不得阻挠。

(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权。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有权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8)建议权。这个权利跟大会期间是一样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样应当认真办理。

2、人大代表的义务

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同样也要求要比一般公民履行更多的义务。代表的义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项: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保守国家秘密。人大代表在参政议政时,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一些秘密,尤其是大会期间所发的属于秘密范围的各种材料,不应随便泄漏,更不得随意扩散。

(3)代表应当接受选民的监督,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如果代表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或者犯法了,选民可以将他罢免。

(4)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5)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要结合开展各项代表工作,以有效的途径和方式积极协助政府推性工作。如,经常开展视察、调查、检查活动,为政府各项工作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这些都是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6)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随心所欲。如代表未经允许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人大代表提议案、建议的注意事项

议案

1、形成议案的条件:一是提出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二是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议案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可作为议案提出的事项作了细化: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一府两院”专题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应有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不应作为议案提出的事项有: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两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的事务;其它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议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代表的议案,必须在议案截止日期以前提出。

2、提出议案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要一事一案。一件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要把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议案中提出。二是要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三是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亲笔签名,并填写清楚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和通信地址。议案是谁领衔,请提出议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需要由代表团全体会议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四是书写要工整,字迹清楚可认,以保证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及时处理。

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即可在代表大会举行期间提出,也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它与议案相比,有更灵适,更及时,更方便的特点。从提出的程序看,代

表提出议案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从涉及的范围看,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因此,人大代表可以充分利用建议、批评、意见的形式,协助国家机关推进工作,改进作风。

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除做好充分准备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1、一事一议。一条建议只讲一个问题或一个内容。这样有利于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可以避免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承办单位多,出现忽视或遗漏某些内容。

2、有标题和具体内容。标题要简短明了,要把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写得具体、明确。使办理代表建议的单位能够清楚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3、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纸。为了保证代表建议的严肃性,方便建议的提出与处理,代表大会统一印制了建议专用纸。代表提建议应使用建议专用纸,如果建议是事先打印好的,应剪贴在专用纸的有关栏目内。

4、亲笔签名。代表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签名,同时填写清楚自己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和详细通讯地址,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同代表联系。

5、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可认。

6、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要作为代表建议提出。代表可以建议当事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主管机关处理。人民群众委托代表代转交的各类申诉状可以交大会秘书处或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机构处理。

7、人民群众请代表转交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的各类建议了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可以交大会秘书处或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机构处理。

8、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不要写上某位领导人姓名或其他机关的名称。因为代表的建议是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代表写给某位领导人或其他机关的建议,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不便处理。

人大代表学习制度

1、学习的主要内容: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应尽义务;与代表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等。

2、学习的主要形式:集中学习讨论;专题讲座;交流学习体会;个人自学等。

3、根据代表小组开展的视察、调研,以及参加的执法检查等活动内容,组织代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4、学习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人大代表之家”召集人主持;每次活动要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5、代表要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做好笔记;要联系自己的履职实际积极思考、参与讨论;要注意抽出时间安排好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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