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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同业业务风险自查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7: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信社同业业务自查

单位基本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该行(联社)同业业务余额合计***笔***万元。其中同业融资业余额***笔***万元;同业投资业务余额***笔***万元。

(一)同业融资业务

1.同业融出资金余额***笔***万元,其中存放同业(含存放系统内)余额***笔***万元;拆放同业(含拆放系统内)余额***笔***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笔***万元。

2.同业融入资金余额***笔***万元,其中同业存放(含系统内存放)余额***笔***万元;同业拆入(含拆放系统内)余额***笔***万元;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余额***笔***万元。

(二)同业投资业务

债券投资余额***笔***万元;信托产品投资余额***笔***万元;理财产品投资余额***笔***万元;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余额***笔***万元;收益权类产品投资余额***笔****万元;其他金融产品投资余额***笔****万元。

发现问题

主要查发现的各项问题.如果是违反制度规定须写违反依据,文件名、文件号、具体到哪一条。反映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重大缺陷的,一般应表述有关缺陷情况、后果。各项问题所举事例应详细完整。等等。

(一) 资金业务管理方面 1.资金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情况 2.部门岗位设置情况

3.资金业务的授权管理体系和政策健全情况 4.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性质资本和拨备计提情况 5.资金业务营运杠杆倍数情况

6.根据资金业务风险状况实行风险分类管理情况 7.其他方面 自查要点:

(1)市县行社是否制定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审批权限等具体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是否设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资金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专营部门是否按照前中后台分设和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是否存在专营部门外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开展资金业务情况。

(3)是否将资金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内,合理配置资金来源及运用,加强期限错配管理,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控制好流动性风险;是否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限额应包括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现金流缺口、负债集中度等指标。

(4)是否建立资金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5)是否建立健全资金业务授权管理体系,是否由法人总部对资金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资金业务专营部门是否违规进行转授权,是否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资金业务。

(6)是否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表内外业务纳入统一授信体系,是否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资金业务。

(7)是否严格进行风险审查,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和风险评估,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和拨备。

(8)是否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9)是否符合资金业务准入规定,是否存在超资质、超权限开展资金业务情况。(存在分时间段问题)委托投资业务是否视同自营投资严格执行业务准入规定。

(10)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是否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是否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且资产规模在200亿元(含)以上;业务规模是否超过同业负债的30%;

(11)非标资产投资业务

①是否通过非标资产投资绕道第三方进行通道交易,虚假处置不良资产。

②是否在省辖农信系统范围内相互转让非标资产投资,规避监管。转让给省辖农信系统外金融机构的非标资产投资是否出具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风险兜底或回购承诺。

③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业务规模是否超过同业负债的30%;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余额是否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非标资产投资总余额(理财资金加自有和同业资金投资)是否高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④2016年10月12日以后,是否存在通过非标资产投资变相发放异地贷款情况。

⑤非标债权资产投资是否存在未按约定计付利息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收回本金情况。

(12)资金业务营运杠杆倍数是否符合规定。其中:监管评级二级(含)以上的市县行社不超过1.8倍;其他市县行社不超过1.4倍。

(13)是否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豫农信文〔2007〕26)号规定,根据资金业务风险状况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并对分类结果定期进行监测、评价。

(二) 同业融资业务方面 1.同业融资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账户、利率、对账管理情况 3.存放同业到期收回情况 4.其他方面

自查要点:

同业融资业务主要包括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查看办理相关业务协议、对账单和有关凭证,核实科目余额真实性。

(1)账户管理。是否违反规定跨省开户、在村镇银行开户,长期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同业存款账户是否办理销户手续,存放同业业务是否违反规定超过一年,是否违规进行展期。

(2)利率管理。办理存放同业业务是否至少选择3家以上金融机构进行询价,是否将询价过程记录在案,交易对手选择和存放价格核准是否经集体研究,存放同业定期利率是否偏低,2017年1月19日以后开展的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是否低于当天省联社公布的同档次约期存款利率。

(3)对账管理。查看是否签订同业存款协议,是否及时向同业存款交易对手发询证函进行对账,检查存放同业存款流水、余额是否真实。

(4)会计核算。同业融资业务记账方法和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是否在存放同业科目下核算信托、理财等其他资金业务。

(5)同业融资业务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经有权人审批,风险控制是否有效,是否通过同业融资业务进行通道交易。

(6)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是否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是否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是否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7)同业融资限额。市县行社对单一金融机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是否超过一级资本的50%;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8)2016年10月12日以后发生的同业存款业务是否实行交易承诺制,即交易双方逐笔提供承诺说明,保证该笔同业存款业务为规范的同业存款业务,不存在其他指定用途,不存在利用同业存款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

(9) 2016年1月1日以来新发生且有余额的存放同业业务,是否逐笔补充承诺说明,无法补充承诺说明的业务,是否收回。

(10)存放同业到期收回后是否设置1–3个月的观察期,是否存在资金无法按期收回而虚假收回情况。

(三) 同业投资业务方面

1.债券(含同业存单)投资业务情况 2.信托产品投资业务情况 3.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情况 4.其他投资业务情况

自查要点:

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查看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混用、乱用会计科目隐藏业务规模;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投资资产标的性质计提相应的资本和拨备;收入是否及时、全额入账。查看是否存在将信托、收(受)益权、资管计划等非标资产在系统内转让,调节经营指标的情况;转让信托、收(受)益权、资管计划等非标资产,是否存在出具“抽屉协议”承诺到期回购的情况(查看报表、印章使用登记薄)。

(1)债券(含同业存单)。是否建立完善包括债券投资占比、信用债投资占比、交易账户投资余额占比等结构性限额管理指标;债券投资会计科目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公允价值计提浮动盈亏;是否做好风险控制,存量债券业务是否出现兑付风险;是否超资质购买债券;单支债券集中度是否超发行总额的2%。

(2)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投资业务手续是否合规。购买决策流程是否合规,是否经有权人审批;资料是否完善、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对信托风险进行持续跟踪。

风险控制情况。通过调阅信托投资协议等资料,查看投资方、资金托管方和使用方三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风险承担是否适当。对于定向信托投资,重点关注担保单位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投资收益率是否偏低,是否进行3年以上的高风险投资,是否按约定时间及时足额给付利息,信托投资本金是否按期收回,如果形成逾期县级行社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资产。 资金投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是否投放至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两高一剩”行业等国家限制的项目或产品,是否投资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项目或产品。

会计核算。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是否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交易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记载和反映;是否存在虚增、隐藏、截留信托投资收入的情况。

(3)理财产品投资。是否制定了理财投资占比限额指标。购买理财产品手续是否合规。购买决策流程是否合规,是否经有权人审批;资料是否完善、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对理财产品持续跟踪监控,是否对每类产品逐一进行风险分析评估,确保理财资金如期收回。

理财资金投向。县级行社利用富余资金投资购买理财产品要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原则上不得投资中长期理财产品。查看是否存在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性行业和领域(如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项目,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是否投资包含股权类、金融衍生产品或结构过于复杂的理财产品;是否投资包含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理财产品;是否存在通过投资理财产品规避审慎监管政策现象。

会计核算。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通过“拆借同业”、“存放同业”等科目核算理财产品,县级行社对投资的理财产品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准备金。

(4)其他投资业务

其他投资业务主要包括资产管理类产品、收益权类产品等,审计要点参照信托、理财产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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