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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合规部分练习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2: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2.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3.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6.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7.商业银行应当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逐级上报,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8.《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9.商业银行法律、合规、信息科技、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操作风险的同时,应在涉及其职责分工及专业特长的范围内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

10.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适当的方法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具体的方法可包括:评估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损失事件的报告和数据收集、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审查以及操作风险的报告。

11.商业银行可购买保险以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将其作为缓释操作风险的一种方法,但不应因此忽视控制措施的重要作用。

12.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报银监会备案。 13.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一)抢劫商业银行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 30 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商业银行或其他涉案金额 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造成商业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三)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四)高管人员严重违规;

(五)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六)其他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的操作风险事件;

(七)银监会规定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遵循其总行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并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其总行未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按照本指引的有关要求执行。

15.操作风险事件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因素所造成财务损失或影响银行声誉、客户和员工的操作事件,具体事件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实物资产的损坏,营业中断

3 和信息技术系统瘫痪,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七种类型。

16.商业银行用于识别、评估操作风险的常用工具:

(一)自我风险评估。自我风险评估是指商业银行识别和评估潜在操作风险以及自身业务活动的控制措施、适当程度及有效性的操作风险管理工具。

(二)关键风险指标

17.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

(1)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

(2)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

(3)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18.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

4 件。

19.《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臵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20.《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就银行业金融机构2012年案件防控工作在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对账及内部审计三方面提出要求,各机构要与现有的监管要求一并严格落实。

21.银行业外部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产生一定影响。为规范银行经营管理,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切实防范外部风险传染。

(1)关注主要风险来源 (2)建立名单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由总行统一确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确定的标准提出合作名单,并报总行批准或向总行报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机构建立及时退出机制。

(3)开展资质信用评级 (4)实行分级管理与授信

5 (5)防范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风险 (6)实施统一管理 (7)建立风险处臵机制 (8)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9)及时提示风险 22.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23.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24.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25.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26.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一)经济效益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取。

(二)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

6 27.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合规经营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28.合规经营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情况,包括合规执行、内控评价、违规处罚等方面。

29.风险管理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及变动趋势,包括信用风险指标、操作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声誉风险指标等。

30.经营效益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成果、经营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包括利润指标、成本控制指标、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等。

31.发展转型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结构调整及自身需要,推动业务发展和战略转型的情况,包括业务及客户发展指标、资产负债结构调整指标、收入结构调整指标等。

32.社会责任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情况,包括服务质量和公平对待消费者、绿色信贷、公众金融教育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社会责任类指标的总体情况。

33.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设臵考评指标、确定考评标准和分解考评指标时,应当符合审慎经营和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

(二)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

(三)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四)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3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变化、自身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批确定审慎、可行的年度经营计划。

35.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制定本行绩效考评制度和指标体系,并对绩效考评负最终责任。

3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绩效考评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

37.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年初将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绩效考评制度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各级考评对象应当于年初将上级机构考评要求和本级机构对下考评要求,报送银监会派出机构。

38.银行业金融机构年终绩效考评工作完成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考评对象应当于10日内将考评结果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39.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年度经营计划的审慎性;

(二)绩效考评目标与年度经营计划的吻合性;

(三)绩效考评指标设臵与上级机构考评要求的一致性;

(四)业务归属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五)财务数据和管理信息的规范性。

40.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监管评价,并与监管激励措施挂钩:

(一)与考评对象设立机构挂钩;

(二)与考评对象开办新业务挂钩;

(三)与考评对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挂钩。

41.同业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通过境内外同业机构或本行海外分支机构为该客户的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

42.当代付行为境内外银行同业机构时,委托行应当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代付行应当将代付款项直接确认为对委托行的拆出资金,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当代付行为委托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时,应当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43.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44.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贷款。

4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

(二)不得存贷挂钩。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五)不得借贷搭售。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46.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

(二)以质定价。

(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

10 47.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本系统在一季度集中开展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题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

(一)加强源头治理。

(二)加强程序治理。

(三)加强行为治理。

48.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和健康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 (2)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结构 (3)加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理 (4)加强土地收储及管护工作 (5)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6)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49.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50.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1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51.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100%风险加权资产

5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53.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54.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

12 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55.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56.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 资本公积。

(三) 盈余公积。

(四) 一般风险准备。

(五) 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57.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58.这些账户应是在机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存疑,且必须被机构密切关注或监视的,如:

(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3)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4)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5)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6)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13 (7)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59.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方面

(一)各机构必须建立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此制度应作为银行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二)严格执行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

(三)提高营业机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要求,强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频率,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轮岗率100%。

(四)提高基层营业机构管理层的轮岗要求以强化对其的监督制约。为减少环境因素导致案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轮岗同时必须实施离任审计。

(五)加强对柜员的轮岗工作要求,切实保证切断风险源头。临柜业务经办人员是柜台类案件防范的第一道、最直接的防线。鉴于各机构柜员的配臵、管理各不相同,按一般原则,轮岗期限不超过1年。

60.对账工作方面

(一)确保对账工作有效落实。

(二)提高对账率及对账频率要求。对于前一个对账期内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在下一个对账期内必须实现有效对账,即保证对公账户最少每半年有效对账一次。

(三)加大对重点账户、高风险账户的监控。对于值得高度关注的账户,原则上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并收取对账回执;对于异动、

14 可疑、高风险账户,要求必须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核对发生额和余额并收取余额对账回执;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要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面对账。

(四)加强考核指标要求。

(五)强化对账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机构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总、分行对账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对重点账户、异动账户、可疑账户的对账情况并对休眠账户进行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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