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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状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5: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抗 诉 状

抗诉人(原审原告)彭林钟,男,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69#楼3-6-3

被抗诉人:原审被告上级领导机关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 法人代表:藏涛(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19号

法人代表:刘贵时,系该公司经理

抗诉人因不服(2012)沈和民四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又因二审(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422号判决不服,又因本案在庭审内外被告上述单位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系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下属单位庭审期间出庭作证,解读权力机构都由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在操作,所以抗诉人彭林钟要求被告抗诉人原审原告提升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当否,请审批。

抗 诉 请 求

一、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2012)沈和民四初至第972号民事判决,撤销(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422号判决,依法改判。

二、被上诉人单位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改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

三、庭审所用一切费用由被抗诉人单位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一审判决书中有句话“另查明2009年7月以后的统筹养老金原告当庭认可,被告以全额发放”与事实不符。就在2012年10月16日第三次开庭的前五天,我去法院在三楼八室与刘佳章审判长讲述了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给退休工人连续在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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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五个月补发工资的事实,普通工人的工资从1200元涨到2600元以上,工资翻了近一倍多,能说明房产局不欠退休工人的工资吗?刘佳章在第三次开庭前通知我,说11月21日开庭,房产局准备了许多文件,能证明09年以后房产局不欠潘永芹工资了,让我也准备准备,我说谢谢,开庭时被告一人出庭、法院审判长一人出庭、我一人出庭,被告拿出09年7月房产局给潘永芹做的退休工资表格,用一张A4纸做一个月的工资表,09年7月到12年5月每月一张,其中还差几个月被告说没找着,审判长问我:工资表格中的钱数对不对?是不是按表格中的实数发放的?问了我好几回,我都说是,其实这个表格只是房产局违反常规骗我做的表格,不是什么文件,不可能每人每个月用一张A4纸的表格给退休工人做一个月的退休工资。当庭我讲述了房产局补涨工资一事,被告说我不讲理,人都死了,2012年6月份以后的补长工资你不能再要了,还说让我把房产局给告上法庭,原因是建筑公司没有权力说了不算,我当庭与被告争执了好一会。审判长对我说:被告没听懂他听懂了,如果没有其它举证

休庭。当时有一审判官也在法庭三楼20号室内,还有一伙准备用这此庭开庭,审判长说行就去办理庭审记录打字去了。这是另一案子在室内开庭,由于法庭内互相争执,我和被告出去了,在走廊里等候审判长,审判长回来后让被告签字,被告就签了,由于我没有认真的看庭审记录,在走廊的墙上也签了字。没想到审判长做出我当庭认可,潘永芹09年7月以后的养老统筹工资已全额发放。我真不理解,判决书所介入的09年7月以后工资发放不是事实我不承认,就现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高诚建筑公司退休的50多名工人也不会承认不欠工人工资。

另房产局从94年1月至2012年9月在给潘永芹的工资表格里看到,94年6月到11月连续六个月给潘永芹好象多发了工资,其实潘永芹在班级工作中是贪黑起早的工作,所得的工资是当时的奖励工资,拖欠的工资没有计算在内,报工时有劳资员、队长、经理,最后是局领导审批,不可能连续六个月给工人多开工资,局里以下属的高诚建筑公司另有一张企业资质为由,是自收自支,那么94年起房产局领导对在职职工、退休工人工资向基层单位下发了控制开资的条文,延续到了2012年,由原房产局做出的在职职工津贴补贴诉查表,给退休工人津贴补贴明细表中,通过上述两个表格可以看出90年到2012年期间,房产局应给工人这些补贴。

另在判决书中法院引用了:房产局拖欠工人工资达1-2个亿,市里领导都知道这事,又说退休工人的工资2007年以后市里发

放的文件工资可涨可不涨,这是第一次开庭时房产局领导在法庭上做出的解答,我要求他拿出红头文件来,就在第二次开庭期间,房产局领导又说单位不够级别,拿不到红头文件。那么房产局根据什么苛扣工人的工资呢?与自收自支没什么关系吧,退休工人都是事业编制的在编工人,理应拿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统筹养老保险工资,那么房产局拖欠的1至2亿元工资这个数额太大了,空间也太大了,判决书中不应该含糊不清的说事。第二次开庭局领导又派出了一名年轻貌美的女同志,在庭上说房产局如何困难,拿不出钱来给我,我问高诚建筑公司的人这个女同志是干什么的?他说她是房产局的法律顾问,我对那个女的说:你不懂,这个案子与你没有关系,你别乱说了,被我当场拒绝。上述事实房产局在庭审期间都做了些什么?合理吗?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应适应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责任,两年期内由用人单位举证,以前由举证者举证。我认为房产局是官,是公家,我个人是民,就工资这个问题讲,个人谁也拿不出实实在在的数据来,这是真实的理由,房产局连续给工人涨了那么多的工资,能说明不欠潘永芹的退休工资吗?应该从07年至2012年,潘永芹就应该挣到2600元以上的工资。我所举证的就是补涨工资这一事实就足够理由了。

另外,我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后,2013年3月14日开庭,审判员黄琳对一审也做了了解,当庭与被告讲了可是否调节,被

告说回去和房产局领导汇报,他说了不算。补涨工资一事法院也一直没有提到,就在3月18日法庭做调解,审判员黄琳对我说:工资保留两年的问题,我说你拿文件来让我看看,黄琳说她没带在身上,这次调节我又提到工资补涨一事和津贴补助一事,均没得到答复。4月1日二审法庭通知我去取民事判决书,黄琳她很同情我,但是没有办法。这时我才想到由于一审审判长一句话给了我这个案子盖棺的定论,那就是:“另查明2009年7月以后的统筹养老金,原告当庭认可被告已全额发放。”

一审的错误判决、二审的草率两次,所以我特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帮我这个弱智群体当中的小老头,要回房产局拖欠潘永芹工资一事,十八年的汗水和泪水的工资应当还给我。

抗诉人:彭林钟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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