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索赔函
岳阳中湘物流 :
我公司于 2016年4月15日,将 61件食品 (价值13000元,已汇订金2000元,尾款11000元)经贵司运至 江苏客户朱茂林,因客户未汇全款,我公司在物流单上的发货方式写为代付运费等通知放货,但由于你公司合作的终端物流与客户关系较熟,在我公司未通知放货的情况下将货物由客户提走,期间多次打电话查询,终端物流还帮客户推脱货品一直未提在他们仓库,一直到5/7日客户再次向我公司订货,我公司才知货已在未汇款的情况下被客户已提走,到目前为止客户一直未汇尾款至我公司。
请贵公司将上述价值额于2016年7月31日前赔偿我方,如果贵司未在期限内支付上述赔偿,我司只有通过法律途经追偿全部损失。
请贵司珍视自己来之不易的商业信誉,本着长期合作的契约精神,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
顺祝 商祺
岳阳县大成食品有限公司新开分公司
2016年7月4日
《物流索赔函.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