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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六大系统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2: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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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

印发赵铁锤同志在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0〕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1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京召开了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座谈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同志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切实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坚决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各项目标任务,不断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将赵铁锤同志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学习先进明确方向狠抓落实

加快推进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在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赵铁锤 2010年11月17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要求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也是继今年5月19日“潞安现场会”和11月12日“专题视频会”之后,推进加快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又一次重要会议。目的是通过总结交流、深入研究,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及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以下简称两局《通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坚决如期完成各项既定目标任务,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总局党组对本次会议高度重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骆琳同志对会议提出明确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具体的方案。刚才,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河南煤矿安监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重庆煤矿安监局、安徽煤矿安监局、黑龙江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中煤集团、河南中平能化集团、淮南矿业集团等单位负责同志分别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做了很好的介绍。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学习先进做法、加强改进工作,扎实推进加快建设完善“六大系统”

“潞安现场会”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积极行动,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特别是国务院《通知》及两局《通知》下发后,各地和广大煤矿企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实施,“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又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这些成绩是在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并克服了许多困难得来的,的确来之不易,其中很多做法和经验值得学习借鉴。归纳有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规划。“潞安现场会”以来,各地迅速传达落实会议精神,建设完善工作取得新进展。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确定了分管领导,明确了相关处室职责。重庆市成立了由重庆煤矿安监局、市煤管局局长任组长,重庆能源投资集团公司、重庆研究院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的专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建设完善工作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及时制定建设完善工作规划,确立了工作目标任务,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对建设完善工作分阶段进行实施。

二是落实资金投入、保障建设完善。山东省明确要求各煤矿企业从安全费用中安排建设完善“六大系统”专项资金,保证资金、物资及时到位。黑龙江省要求各煤矿企业在确保依法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情况下,争取吨煤提取增加10元专门用于“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中平能化集团和所属各单位成立专门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工程设计方案审核、资金统一平衡、工程考核和验收,定期召开工程建设分析会,研究解决施工措施,定期上报工程进度,做到“四个明确”、“六个到位”(明确责任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明确完善标准、明确完成时间、明确管理考核制度;工程规划到位、资金计划到位、施工队伍到位、工期排队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及考核到位),并从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中单列资金8400万元,用于试点矿井紧急避险设施建设。中煤集团大屯公司今年计划投入3200万元建设矿井紧急避险系统,并决定逐年扩大安全费用投入,确保建设完善矿井“六大系统”资金落实到位。 三是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工作机制。为更好推进建设完善工作,确保建设质量,统一建设工作规范,重庆市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并严格进行考评考核。江苏省煤矿企业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安全生产“十二五”科技规划编制,加大对煤矿“六大系统”装备及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建立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的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并不断提高和延伸“六大系统”功能作用。辽宁、四川、黑龙江等省采取与安全生产准入、安全质量标准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有机结合的方式,总体推进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四是组织研讨交流、注重教育培训。为加快推进矿井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步伐,山西、河南、安徽等省组织召开了各类专题研讨会和座谈会,督促指导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潞安现场会”的部署要求,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组织规划、积极推进,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加快推进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及推广井下救生舱应用步伐。山东、陕西、甘肃等省组织部分省属煤矿企业领导和技术人员,赴省外煤矿企业以及相关设备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学习经验、开阔思路,还专门召开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研讨会或现场会,积极推进矿井紧急避险等“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各地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专家讲座、培训班和学习班,与煤矿灾害防治以及应急救援能力教育培训相结合,提高了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五是加强监管监察、严格监督检查。河南、河北、内蒙古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时将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纳入了专项监察内容,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集中监督检查,对辖区部分煤矿企业进行了专项执法监察。河南煤矿安监局在组织专项监察时重点抽查煤矿28个,共查处问题105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2次。湖南省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把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与整合技改矿井安全改造结合起来,把建设完善“六大系统”作为矿井投产验收的必要条件,在核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对未按要求建设和配备“六大系统”的煤矿企业,到期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总之,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识提高、措施有力、步伐加快,“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收效明显,今年的阶段性目标有望完成。特别是山东省行动迅速、措施过硬、成效显著,今年的建设完善目标任务目前已基本完成。所有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创造了良好条件。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先进经验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和完善。

二、明确工作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如期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对借鉴南非煤矿安全管理经验、推广应用井下救生舱等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国务院《通知》中明确要求三年内完成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在本月初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张德江副总理又要求抓紧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总局党组对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十分重视,骆琳同志对此多次作出安排部署,并在全系统重要会议上多次提出具体要求,还及时研究下发两局《通知》,对加快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更为具体、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同时,国家煤矿安监局着力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在山西省潞安矿业集团召开了现场会;在北京举办了煤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推广应用国际研讨会暨安全避险技术装备展览会;安排部分企业开展建设紧急避险系统的试点;组织制定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召开了专题视频会议等。目前,各地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正在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有效地建设完善“六大系统”。

虽然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工作整体发展不平衡,各地煤矿企业进度参差不齐。大家普遍感到要如期完成建设完善工作,的确是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认识上和行动上均有较大差距,未真正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的高度来抓工作,而是一味强调建设完善工作时间太紧、投资太大、任务繁重,存在着畏难情绪。有些地方和企业至今仍没有全面行动,还在等待观望。从初步调查情况看,全国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在建率仅为3.2%,与相关要求差距甚大、任务后翘十分严重。二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对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整体推进工作把握不准,没有把“六大系统”作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的有机整体来规划实施,片面地认为“六大系统”中除紧急避险系统外,其它五个系统原来已有了。甚至认为建设紧急避险系统就是购置几个可移动式救生舱放在井下就可以了,并没有充分利用矿井实际条件,优先建设井下避难硐室,使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三是一些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投入不到位,效果不明显。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安装率为67.6%,供水施救系统安装率为80.0%,通信联络系统安装率为84.9%,人员定位系统安装率只有17.5%。四是相关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制修订滞后,老旧杂设备仍在使用,新旧标准不够衔接,跟不上加快“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需要,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当前,“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抓紧建设和完善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率先应用,切实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可以说,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既是大力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固安工程”,又是广泛惠及煤矿企业职工的“民生工程”,可谓责任重大、使命艰巨。按照国务院《通知》的总体要求和两局《通知》的具体要求,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目标任务即“时间表”已经确定,这就是:今年年底前所有煤矿必须完成矿井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必须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定决心、坚定信心,不等不靠、主动出击,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坚决如期完成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目标任务,极大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为实现“十二五”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要加快推进、如期完成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目标任务,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强“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组织领导。各地要紧紧抓住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契机和有利条件,切实把煤矿“六大系统”建设纳入其中,并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中切实发挥好组织规划、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监管监察等职能作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推进建设完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定本地区“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规划,督促本地区煤矿企业制定规划、完善方案,及时掌握并推动煤矿企业按照规划和方案加快建设完善进度。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六大系统”的建设纳入指导地方监管的工作重点,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督促检查,推进按期完成,并保证质量。

2.进一步加快“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步伐。各地应在科学制定“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规划的基础上,保证建设完善工作做到总体推进、分类指导,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加快进度、按期完成。特别是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方面,一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论证,合理选择建设井下避险硐室和设置井下可移动式救生舱。进一步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选择不同灾害类型、不同规模的矿井,先期建设一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全面推动“六大系统”建设。各部门应推进加快试点示范矿井的建设完善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煤矿企业建设完善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3.进一步落实“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真正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建立健全责任制和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实施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工作方案,定期召开“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按照“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进度等要求,以矿井为单位,制定更为详尽的实施方案,确保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及时到位;建设和完善过程中要科学组织施工,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坚决如期完成建设完善工作。 4.进一步严格“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工作质量。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要选择性能先进、质量可靠的产品。特别是今年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所属煤矿要建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针对当前生产厂家多达数十家、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在选择生产厂家和产品时,应严格掌握如下原则要求:一是选择的产品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进行安装和使用;二是在充分调研考察对比的基础上,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企业声誉好的产品;三是合理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四是各地可在对已使用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重点推广应用的企业和产品。同样,在建设完善其它安全避险系统时,各煤矿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把关制度,确保“六大系统”建设质量。

5.进一步加强“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监管监察。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纳入本部门监督监察执法计划,并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工作,加强日常的监督监察。生产矿井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工作,否则限期整改,到期仍到不到要求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矿井和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矿井在设计审批、工程施工、项目验收过程中,对未建设完善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行一票否决,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事故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责任。明年一季度,各有关单位要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督导、跟踪督办。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在今年全部完成除紧急避险系统之外的五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其他矿井必须完成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对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的,要给予包括限期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

6.进一步强化“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技术服务。要支持科研单位加大研发力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尽快开发出适合我国煤矿实际条件、不同矿井类型的安全避险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系统装备的可靠性、稳定性。有关研究、生产单位要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加强检测、检验,为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提供可靠的设备设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技术专家深入煤矿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提高“六大系统”技术水平。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依靠科技手段,利用井下巷道布置情况,优先建设避难硐室,使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起来,把“六大系统”建设成安全、可靠、高效的安全避险系统。

三、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培训演练,切实发挥好“六大系统”整体效能和作用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仅要建设好、完善好,更要管理好、使用好。要按照“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工作要求,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在建设完善的同时,更加注重管理使用,切实发挥“六大系统”的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作用。 1.要贯彻落实建设与应用并重的指导思想。目前,“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正全面推进。各地、各煤矿企业要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的指导思想,建设是关键,应用是根本。各地和各煤矿企业在“六大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一系列工作中,都必须统筹考虑“六大系统”如何与矿井生产布置、灾害防治相结合,与矿井生产条件、技术装备条件相结合,与井下应急救援相结合,逐步建立起符合矿井实际、科学实用的安全避险系统,切实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2.要切实加强“六大系统”有效管理。加强管理是确保“六大系统”有效运转并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六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系统,在建设完善的同时就要注重管理使用。同时,“六大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各系统互相支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建设完善和管理维护“六大系统”时,要形成和始终保持六个系统的整体功能,各系统之间有机衔接,共同构筑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因此,必须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强化“六大系统”管理的体制机制。通过严密的管理始终保持“六大系统”的整体功能,在应急避险和救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要不断改进提高“六大系统”的功能。“六大系统”建设不会一劳永逸,要随着矿井生产安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随着井下采掘工作推进而不断完善。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六大系统”的动态管理,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和不断优化管理,不但要对新建的“六大系统”功能进行评价和考核,还要对已经建成或者延伸的系统功能进行动态的测试和评估,要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要求设施、设备或部件及时进行维修、更换,保证系统处于正常的安全可靠状态。

4.要加大“六大系统”应急救援演练。加大演练是“六大系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各地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六大系统”纳入到煤矿应急预案之中,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应急演练,矿井避灾路线应标明“六大系统”位置,井巷中应有“六大系统”明显标示,发生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安全避险,切实发挥“六大系统”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矿井应急救援能力。要建立紧急避险设施技术管理档案,准确记载安装、使用、维护和应急演练等相关信息。同时,每年应将包括紧急避险系统在内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5.要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和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六大系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六大系统”,利用板报、班前会、知识竞赛以及编印简明读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广大职工进行“六大系统”的科普教育,营造建设应用“六大系统”的良好氛围。要建立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传达要求、掌握动态、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建议,更好促进“六大系统”建设应用。同时,将正确、安全使用“六大系统”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重要内容,确保入井人员熟悉“六大系统”相关技术知识,并能熟练使用“六大系统”,提高职工自我保护和应急救援能力。

同志们,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事关重大,任务艰巨而繁重。我们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广大矿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同心协力、发奋努力,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确保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如期建成和完善,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做出积极贡献!

矿山六大系统

地下矿山六大系统的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六大系统B

矿山安全六大系统开题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六大系统

六大系统工作汇报

“六大系统”情况汇报

六大系统组织机构

“六大系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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