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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03-02 20:58: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起诉状

原告:苏州江山货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52805-7,住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红庄新村三区211幢102室。(系苏E6916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主、被保险人)

被告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苏州市桐泾北路26号统能大厦201号,(系苏E69168号重型厢式货车交强险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赵凉。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系苏E69168号重型厢式货车商业险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王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付?元给原告。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9日,苏E69168号重型厢式货车原车主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单号:805072012320500006609,保险期限自2012年11月12日零时起至2013年11月11日24时止。该保险合同因车辆过户给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原告。

2013年01月04日,苏州江山货运有限公司(车牌苏E69168)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合同,保单号:14521001900080043739,保险期限2013年01月05日零时起至2014年01月04日24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107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并加保了不计免赔险。

2013年08月25日,张桂发驾驶粤BH5F7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深圳往河源方向行驶,行至长深高速3591KM处时被廖振优驾驶的赣K3896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KF968挂)上掉落的废铁砸到右后视镜,事发后张桂发、廖振优各自将车辆停放在慢车道上。随后范继山驾驶苏E69168号重型厢式货车(载吴爱华)碰撞赣K3896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KF968挂)尾部,造成范继山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爱华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0月18日,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作出44139400【2013】FA00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范继山、廖振优、张桂发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吴爱华不负责任。

案发后原告向死者方赔偿了丧葬费等13000元,原告还支付了本车????费?????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60201元,以上合计?????元。后原告向二被告提出索赔,二被告却无故拖延至今未赔付上述金额给原告。原告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上述二被告均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望如所请!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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