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民死亡、服现役、定居国(境)外等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根据目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公民要求更改姓名,必须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才予以更改。十八周岁以上公民要求更改姓名的,必须从严控制。
理由正当的情况包括:
(一)被收养的小孩;
(二)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
(三)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四)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
(五)经生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
(六)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
(七)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
变更姓名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有:(1)本人的书面报告;(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派出所辖区民警的综合调查材料;(4)户口所在地村(居)委证明,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更改姓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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