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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紧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1: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在各级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总负责的前提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及时处置突发性污染事故对水源的影响,减轻污染损失,减少污染危害,提高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

1.2 适用范围

南京市范围内城南水厂、北河口水厂、江宁区水厂、上元门水厂、城北水厂、浦口水厂、扬子、南钢的自备水厂、六合区第二水厂等供水水源地发生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Cr6+、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发事故。上游河流污水下泄;污水处理厂运行事故、威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按已有的水工程调度方案执行。

2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I级)、重大水污染事件(II级)、较大水污染事件(III级)和一般水污染事件(IV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特大水污染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水污染造成南京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可能或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

(4)区域水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5)因突发性水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2.2 重大水污染事件(II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污染事件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突发性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水污染事故;

(3)区域水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使当地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5)在饮用水源地附近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2.3 较大水污染事件(III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但不影响生活取水水源地供水的事件。 2.4 一般污染事件(IV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但不影响生活取水水源地供水的事件。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领导机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建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局长任组长,分管水资源和防汛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主要成员包括水资源、工管(防办)、水文、工程管理单位、物资、事件发生地的水利(务)局、基层水利站和工程管理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市专家组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在南京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水利系统应急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水利工程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地区报告水质监测和水利系统处置进展情况;协调落实应急所需的人员、车辆、物资、经费等;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应急处置任务。 3.2调度指挥

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度办公室。针对不同水源地、水污染事件类型分别制定水利工程应急调度预案。在各级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水利工程应急调度方案,落实启动备用水源的措施。

3.3 应急监测

水利部门应急监测工作组由市水利局副局长厉传进、南京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局长王万新、事故发生地的水利局分管局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解决处置应急事故监测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统一协调,做好水污染事故的预警、预报、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的组织。

3.4综合协调

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档案;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和协调;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水环境污染信息;协调解决上下游矛盾和事故的善后处理等。 4 信息传递

4.1预防事故措施和预警监测

对已确定水源地附近化学物品危险目标,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的途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各种预防措施必须建立责任制,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生情况时,尽力降低危害的程度。

(1)使用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免出现事故。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各使用单位必须设有化学危险物品专柜,并设专人管理,负责发放实验室实验用化学物品,用后立即将剩余化学物品收存起来。

(3)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4)危险化学品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人员或灭火设备以及通风、报警装置。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废液进行妥善处理、分类集中,不能随意倾倒。对于酸碱废液必须进行自然中和后方可排放。

(6)对于过期及无标牌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集中装箱、登记造册报环保部门,由环保和公安等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找专业公司进行处理。

(7)装载危险品的船舶过境应建立报告制度,并由专门的海事或公安船舶引航过境。

市、所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现有水文站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各级水文测站将现状水质感观指标列入常规观测内容,发现水质感观异常应及时上报南京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并送样化验,南京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根据掌握的初步水质结果,确认污染性质,及时组织现场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

相关水厂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水厂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做好取水口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在取水口适当位置,要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

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应把水质感观指标作为水利工程管理中监测要素,列入基本观测项目,要特别关注年度第一场洪水的水质变化。水政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巡查,做好专门记录,发现污染隐患和水质感观指标突变,必须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并立即上报。

各基层水利站要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预警作为工作内容之一,及时了解掌握当地范围内污染事件发生情况。遇可能造成水源地水污染事件应及时上报。 4.2 信息报送

首先发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市领导小组。

110、120、1

19、新闻热线等接到公众举报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指挥机构转报。

对于已经发生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事发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同时,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发现突发性水质变化后1小时,同时通告沿途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⑴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⑵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⑶造成水源污染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⑷造成水源污染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⑸造成水源污染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⑹需要有关单位协助事故挽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⑺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3 应急监测

按南京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编制的监测方案执行。

4.4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需拍照、摄像记录的必须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确定发布内容,由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5 组织事故调查和修订预案

进行现场调查工作。做到事故调查坚持实事求是,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根据突发性污染事件总结监测、调度、供用水安全、灾害原因、损失评估、赔偿补偿方案、经济补偿等对事件处理总结报告。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修订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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