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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9: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事业单位的备考当中,有时会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考点,其中强制措施经常考到,今天就来学习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性方法。

二.种类 (一)拘传

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检、法 (二)取保候审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保证方式: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适用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拘留

适用对象: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决定机关:公、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1.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五)逮捕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法、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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