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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3: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09‟8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的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00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年检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工作,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及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问题。

(一)凡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许可和省环保局的环保年检委托,按国家标准规范具体实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下同),对使用检测设备上线检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含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费)收费标准为:汽车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60元(见附表一)。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第二次及以上复检的,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考训场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驾驶员实施考试费标准为:科目一80元/人.次;科目二380元/人.次(未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的320元);科目三100元/人.次。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的可收取补考费(见附表二)。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租用考试场地对汽车驾驶员实施考试,应向场地所有者支付考试场地租赁费,考试场地租赁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参考的汽车驾驶员收取的考试费中列支,不得另外向参考人员收取。具体标准为:科目一50元/人.次;科目二130元/人.次。考试者在租用场地参加考试不合格的,第一次补考,场地所有者不收场租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补考的场地租赁费(见附表二)。

五、拖拉机检测费、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收费标准,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农业机械监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345号)规定执行(见附表三)。

六、摩托车考试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50元,具体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68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09年5月31日止,从2009年6月1日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本通知规定的新的收费标准执行。新的收费标准有效期三年,至2012年5月31日止。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除考试场地租赁费、考训场收费及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外,其余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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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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