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证明
兹有中国人民大学XX同学于2011年5月23日至2011年7月22日期间在本所实习。
该同学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善于思考,能够完成指导律师交办的工作。
特此证明
江苏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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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证明
兹有中国人民大学XX同学于2011年5月23日至2011年7月22日期间在本所实习。
该同学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善于思考,能够完成指导律师交办的工作。
特此证明
江苏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