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系学生分会宿管部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干部是我系领导、老师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系展开学生工作得力助手。
第二条学生干部应在我系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决定,代表我系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事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积极协助学校,加强校风校纪的建设,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是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楷模。在日常的学习、工作中,应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与学生之上的言行。
第二章宿管部委员的任免
第五条宿管部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沟通能力
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异
3、有责任心和正义感,敢于承担社会工作,纠正不良行为
4、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素质,以身作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5、有服务意识,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6、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
7、有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
8、具有吃苦耐劳,坚忍不拔的意志
第三章宿管部委员的辞职
第六条宿管部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1、任职期间,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补考或重修者
2、有违犯校纪校规行为,受到院级以上通报者
3、一学期无辜迟到缺席工作会议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4、对于工作没有热情,不能及时完成
5、影响系里工作,系里活动的正常开展者
第四章实施
第七条本条例针对怀化学院化学与化学工程系学生分会宿管部员制定,自2008年11月起实施
化学与化学工程系学生分会宿管部
2007年11月26日
《化工系学生分会宿管部学生干部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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