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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4: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沪财教〔2011〕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就读,并具有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由市和区(县)分别计算完成。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本市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落实。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父母下岗或无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第七条

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区县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汇总,《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资助申请汇总表均需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

市与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汇总、审核、排序,并按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10%的资助面,将资助名单统筹下达到相关学校。

普通高中学校依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学生名单,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

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普通高中收到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资助经费时,收入列“教育经费拨款”科目;免课本和作业本费资金和发放生活补贴列“事业支出-助学金”科目。免收课本和作业本费后,实际支出超出补助标准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承担,结余部分在下期申请时抵扣。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结余部分在下期申请时抵扣。

第十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等支出。公办学校提取时列“专用基金-奖学基金”科目;民办学校提取时列“非限定性专用资金-奖助学金”科目。

第十一条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资助申请的复核、汇总和资金拨付工作,并严格执行市规定的10%资助面。

第十二条

各区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比例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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