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证明
兹证明林伟春,男,身份证号:441426XXXXXXXXXX5,该同志自2002年7月起至2013年5月止受聘于我公司,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在XX项目中担任XX工作职务,具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经验。
特此证明!
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7、工作证明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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