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教育部/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82)教计资字213号 【发布日期】1982-11-27 【生效日期】1982-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
离休和调动工作以后补贴费处理的意见
((82)教计资字213号1982年11月27日)
最近,一些省、市来函询问,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病休、离休和调动工作以后,其补贴费如何处理,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经研究,现作如下规定:
一、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以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
二、特级教师调到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教师进修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为中小学服务的各级教学研究机构的,其补贴费照发;调到上述以外单位的,从调离中小学之月起不再发给补贴费。
以上规定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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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 离休和调动工作以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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