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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细则(版)

发布时间:2020-03-01 21:50: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 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对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市政府要将征地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

第六条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在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征地补偿费用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划转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八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50%以上(不含50%)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核无异议后,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的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

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此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加,并按相关标准缴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上报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核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迁出本市辖区的。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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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推进会

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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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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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细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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