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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地过程中频发暴力事件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1 21:51: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征地过程中频发暴力事件的问题

人口多、土地资源人均占有量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就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地关系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之一,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轻言土地问题已经解决了。随着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土地的需求也日益加剧,这就造成了各种产业与部门加大了对土地的开发力度,征地拆迁给城市发展提供充裕的土地供给,但征地拆迁,特别是不合理的强行拆迁,也导致了频繁的矛盾和纠纷。

一、土地征收纠纷的概况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改革开放后,建设热,征收热,特别是近年来,过度征收、违法征收甚至野蛮暴力征收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土地征收而产生的纠纷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复杂程度之高都不得不引起重视,近年来土地征收纠纷呈现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第一,土地征收纠纷成为目前所有社会纠纷中的热点,也是农民维权活动的焦点。

第二,土地征收纠纷矛盾复杂,恶化和升级倾向比较突出。

二、土地征收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征地拆迁中政府盲目招商,好大喜功的行为失范

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法征地,暴力拆迁现象普遍存在。政府的失范行为不仅损害了农民利益,而且导致群众对政府不满,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征地拆迁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经济发展,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作为政府其主要工作就是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而现实中,政府没有将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是将政府自身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为了发展经济,大量的进行招商引资,并给予开发商优厚的条件,而某些开发商与政府相勾结,不断剥夺群众的利益,为了减低拆迁成本,政府尽量压低补偿标准,如有群众不满或不愿意拆迁的,政府有些执法人员就会采取过当行为,这也是暴力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所以近些年来,因为征地拆迁相关问题引发的纠纷、冲突和群众上访从数量和规模上均呈现上升的趋势。

(二)土地的村集体所有性质,使农民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

农民对土地只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政府和开发商往往只要和当地的村委会签订协议就把土地卖了,不用征得农民的同意,。虽然有的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但大多是走过场,变成强奸民意的另一种形式,没有真正的民主可言。

(三)征地程序设置不合理,透明性和公正性不足

实际生活中,征地程序形同虚设,一般的公告都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之后才发出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实质征地的阶段,农民才被一纸告知。有些地方,就连这一纸公告都是很难看到的,有的是就没有发出公告,而有的也是张贴在偏僻的地方,这就更不要说是提取意见了。整个土地征收过程往往成了暗箱操作,被征地农民既无从知情,更无法参与,社会舆论也无从监督。

(四)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过低、不合理

我国土地征用法律制度建立了严格的土地征用审批制度。但是严格的制度并不等于是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对土地需求日益增大,客观上要求土地的利用和流转市场化。而且现有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已经很不适应。我国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纠纷暴力事件频发,阻扰着土地征用的正常进行。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四项内容。土地征用中关于被征地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的补偿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中用于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的;第二,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第三,物权法规定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而实际的补偿标准并不能做到“足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物权法也仅仅是空泛地规定了要求安排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总之,现有的补偿,无法做到对被征地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有效保障。

(五)纠纷解决机制不畅通,信访等救济途径没有发挥作用。

虽然对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现行法律框架下司法对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案件审查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对该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有限、处理方式单一以及部分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等。直接导致了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缺乏统一标准,造成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司法救济途径不畅通,很多纠纷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信访制度仅仅是向有关部门转达情况,并不能直接处理信访问题,在解决如此复杂、矛盾尖锐的征地纠纷中束手无策。法院由于司法权威不够,与地方政府的千丝万缕的关系,对征地诉讼“千方百计”拒之门外,即便是受理征地案件,也鲜有判决征地违法的情况,案件难以有效的解决。整个救济渠道不畅通,基本处于无效运行状态。

(六)缺少征地拆迁法律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独立的、专门的关于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法律,导致实践中征地拆迁无法可依,政府权力的滥用,引发了大量的征地拆迁的矛盾和纠纷。而征地拆迁工作主要的依据一《土地管理法》没有将征地拆迁与土地征收分离开来,无法在实践中给予征地拆迁准确的指导。地方政府在处理拆迁问题时都按照自行制定的地方法规执行,这些法规缺少科学依据,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并且没有说服力,这就导致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抵触较大,激化了征地拆迁的矛盾,频频发生暴力拆迁事件。

三、完善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公共利益界定明确。征地拆迁实质上是国家强制权力对公民私权的侵犯,

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可以缩小征地拆迁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强化政府对被拆迁人的责任,提高政府取得土地的成本,防止拆迁权利的滥用,客观上有利于政府行为的规范。为了保证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制秩序的统一,也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法律应该取消非公益性用地的审批权,实现非公益性用地市场化。

(二)在土地征用补偿诉讼中引入协调工作机制。此机制可以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在行政诉讼中,对争议双方进行协调,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有利于化解官民矛盾,使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制定征地拆迁法律制度。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独立的征地拆迁的法律,征地拆迁在实践中无法可依,导致了政府行为的失范,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在不少地方出现了暴力拆迁的事件。为了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被拆迁农民的利益,国家应尽快出台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完善征地拆迁的程序。农村征地拆迁程序法律规定应当体现正义性、科学性、公示性,即农村征地拆迁程序的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尽可能科学的体现公共利益与征地单位和农民利益均衡保护观念,应当突出农村征地与拆迁的公示性,尽可能的避免暗箱操作的可能。目前,缺少的是“上诉权”的保证,征地以国家强制权为基础,被征地单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保证,是不公平的,征地行为是强制的,而征地补偿和安置应该是平等协商,只有“听证”规定还不能保证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应有权益,应当赋予被征地单位及农民以上诉权,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五)完善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1、提高补偿标准,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主要补偿项目的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的价格,实行公平补偿,应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对于非公益性用地,以农地转用后土地的用途为土地价格确定的依据,以切实保证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征地行为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以实现土地征用目的的合理性。同时,政府征地补偿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实现征地行为形式的合理性。假如因为土地征用补偿引起矛盾冲突,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必须规定救济机制,使矛盾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防止出现救济无门而引发集体暴力事件。建立在完善的征地补偿法律规范基础上的土地征用行为,可以使政府和民众之间相互信任,实现农村的和谐稳定。

2、建立失地农民生活和就业保障机制。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征收之后,政府应积极的向被征地农民推荐就业机会,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征地安置应重在培训,政府以培训为手段,培养农民在其他劳动岗位的劳动技能,以适应新劳动岗位的劳动技能为目标。将目前的一次性货币补偿为“永久性受益”补偿,以保证被征地农民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人。

(六)应积极鼓励律师和专业人士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以弥补农民文化素质低、缺乏法律知识,维权能力差的问题,使得在法律救济的途径中,使农民更

好的利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开发商依法经营。

我国城市化脚步不断加快,征地拆迁规模也在逐渐扩大,伴随而来的是征地拆迁纠纷、暴力事件频发的不断加剧,征地拆迁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征地拆迁事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以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解决好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黄祖辉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与土地发展权补偿经济学研究党国英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2005(4)

部分参考网络 (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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